時政要聞
國務院: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
3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對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作出系統設計和工作部署。
《意見》明確,2022年底前,國家、省、市、縣、鄉五級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全覆蓋,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建成,企業和群眾經常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實現“跨省通辦”。2025年底前,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免證辦”全面推行,集約化辦事、智慧化服務實現新的突破,政務服務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協調發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體系全面建成。
《意見》從四個方面部署了重點工作任務:
一要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和實施清單標準化,明確事項范圍,建立基本目錄審核制度和動態管理機制,健全政務服務標準體系。
二要推進政務服務規范化。規范審批服務行為和中介服務,健全審管銜接機制;規范政務服務場所設立、窗口設置和業務辦理;規范網上辦事服務,統籌網上辦事入口,規范網上辦事指引,提升網上辦事深度;規范政務服務辦理方式,合理配置政務服務資源,線上線下并行提供服務;規范開展政務服務評估評價。
三要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推進政務服務事項集成化辦理,推廣“免證辦”服務,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就近辦、網上辦、掌上辦”,推行告知承諾制和容缺受理服務模式,提升智慧化精準化個性化服務水平,提供更多便利服務。
四要全面提升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服務能力。加強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統籌,強化平臺公共支撐,提升數據共享能力。
國家發改委:2022年著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查的《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簡稱:計劃報告草案)對2021年中國營商環境取得的成效以及2022年的主要任務進行了介紹。計劃報告草案顯示:
2021年,全國范圍營商環境持續優化?!胺殴芊备母锶〉眯逻M展。深入實施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營商環境評價扎實開展,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出臺實施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統一市場主體登記制度。規范涉企收費。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持續深化,投資管理法規制度體系基本形成,進一步壓減涉企審批手續和辦理時限,更多事項實現“一網通辦”。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加大對平臺企業監管力度。全年新設市場主體2887.2萬戶,市場主體總數超過1.5億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03億戶,市場主體活躍度保持在70%左右。
2022年,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對取消和下放審批事項要同步落實監管責任和措施。繼續擴大市場準入。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法規體系,持續抓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落實工作,建立損害營商環境案例歸集通報制度。規范和用好營商環境評價機制,適時在全國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探索制定營商環境評價國家標準。推進重點區域優化營商環境一體化發展,復制推廣優化營商環境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政務數據共享。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監管體系,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提高監管效能。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
地方行動
廣東:出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發展25條”
3月3日,廣東發布《廣東省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從七個方面提出25條具體措施、68個政策點。其中,降成本措施3條,市場開拓措施3條,權益保障措施3條,融資措施5條,人才支撐措施3條,創新措施4條,個體工商戶精準扶持措施4條。政策適用于各類中小企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零售業、餐飲業等16個行業。
《政策措施》突出的亮點有:
一是大力推動“小升規”。2022-2024年,繼續實施并優化調整小微工業企業上規模(“小升規”)獎補政策,各地各市加大對“小升規”企業的幫扶,解決企業的實際困難。
二是發放消費券、服務券。聚焦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文旅、餐飲、住宿、零售等行業,支持各市定向發放消費券、服務券,我省按2022年1-9月各地實際兌付數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三是實施制造業小微企業社保繳費補貼。2022年對省內注冊、持續經營的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補貼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管理,由企業用于社保繳費、員工待遇發放等支出。
四是進一步加大信貸風險補償支持力度。鼓勵各市設立完善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和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池,加大風險補償資金投入力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省對風險補償實施情況較好的地區給予獎勵。
五是推動銀行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將商業銀行開展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等相關指標作為財政資金存放管理的參考依據。通過省中小企業融資平臺等配套服務,加大金融科技賦能,提高中小企業融資便利性。
六是加大上市服務力度。深化與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強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指導。支持證券中介機構加大服務中小企業上市、掛牌力度,對服務省內中小企業成功上市、掛牌增量排名前列的證券中介機構給予獎勵。
七是降低場地使用成本。鼓勵各地在工業園區及產業集聚區集中建設標準廠房,分割出售或以優惠價格出租給中小企業,鼓勵各市對產權出讓方或出租方予以適當補貼。
八是加大政府采購支持力度。對于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這類小額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超過前述金額的采購項目,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70%。
九是推動“專精特新”發展。省對國家新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支持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在支持先進制造業發展等專項資金中對國家和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予以傾斜支持;鼓勵各市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十是推動數字化轉型。鼓勵平臺型企業運營產業園區,豐富技術、數據、供應鏈等中小企業服務供給。省對平臺型企業予以重點扶持,帶動中小企業普惠性“上云上平臺”,促進中小企業體系化轉型發展。
廣東是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大省,目前,全省市場主體超過1500萬戶、約占全國的1/10,其中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分別超過630萬戶、830萬戶;民營經濟單位數、增加值、進出口總額、從業人員數均居全國第一。
遼寧:聚政法合力加強遼寧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3月3日,遼寧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發布會消息稱,中共遼寧省委政法委制定印發《遼寧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六抓六促”工程》,聚政法合力加強遼寧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據介紹,六項重點任務包括抓思想引領,促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抓問題核查,促有效化解群眾訴求;抓專項整治,促解決涉企突出問題;抓行為規范,促服務保障企業發展;抓法治服務,促安商惠企政策落實;抓組織領導,促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其中,在專項整治方面,遼寧將解決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遺留問題,確保銷號清零,針對執法司法中損害營商環境的普遍性、多發性問題開展專項整治;運用案件評查“撕口子”、數據排查“揭蓋子”、線索核查“拔釘子”,引導政法單位和政法干警主動說明問題,建立“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導向;剖析損害營商環境重大典型案件,用身邊事警示教育身邊人,查找產生問題的原因,有針對性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運用現代信息技術,規范涉企執法司法權力運行。
在行為規范方面,遼寧將按照“簡單實用”原則,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完善執法司法標準體系,推進執法司法公開建設,研究制定執行性規定;聚焦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審不結、民事行政案件“不公”、執法司法“執行難”、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等問題,找準切入點治理開展專項活動;開發遼寧省產權保護專項治理管理系統,構建平等保護企業產權長效機制,健全涉企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三檢合一”機制,打造司法保護高地。
典型經驗
深圳:推出優化口岸營商環境32條新措施
3月2日,深圳正式發布《2022年進一步優化深圳口岸營商環境若干措施》,圍繞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科技賦能、規范口岸收費、高效利企便民4個方面,制定了32項任務措施。
其中,在創新監管方式方面,將推廣“提前申報”“兩步申報”等多種通關模式,擴大“船邊直提”“抵港直裝”業務試點范圍,加強海外倉信息共享、推動出口退稅備案單證數字化、開設CCC免辦證書便捷通道、開展深港無縫清關服務、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聯合登臨檢查業務在深圳試點推廣等,集中攻堅、深入推進,實現監管優化,優勢疊加,持續提升通關時效。
在提升信息化水平方面,要推進“智慧口岸”建設,在前海試點建設深圳跨境貿易大數據平臺,推動口岸信息化升級和數字化轉型。在優化整合現有平臺方面,完善深圳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包括對接深圳主要物流信息綜合服務平臺,推動通關與物流運輸環節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資源融合。
在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方面,建立口岸營商環境“問題清零”機制。在成立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特邀顧問隊伍的基礎上,深圳口岸繼續發揮市優化口岸營商環境工作組的統籌協調優勢,強化市級統籌、高位調度、分業務領域協調推進的工作機制,推動成立口岸協會,繼續完善特邀顧問工作機制和AEO企業服務機制,建立問題臺賬,建立一項、推進一項、完成一項,將政策紅利切實轉化成企業紅利。
中山: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加大對新就業畢業生住房保障力度
3月1日,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對人才安居保障支持力度的通知》,宣布推行住房公積金新政,對中山市新就業畢業生加大住房保障的同時,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根據《通知》,即日起在中山市無房產且工作并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或以上(狀態為正常)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畢業生,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可申請每月全額提取其月繳存額用于租房支出,每次提取后賬戶內須保留至少100元的余額。畢業兩年內的全日制本科、碩士、博士畢業生符合上述提取條件的都可以享受本政策。
同時,為更好滿足各階層市民的合理住房需求,中山也在此次公積金新政中提高了在中山購買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一名繳存人由現行40萬元調整至50萬元,兩名或以上繳存人共同申請由現行80萬元調整至90萬元。貸款額度調整后,目前中山實施的人才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優惠政策所對應最高貸款額度也相應提高。
國家營商環境報告指標展示之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主要衡量參評城市的政府采購平臺建設水平、流程規范性,以及企業進入公共采購市場的難易程度。
最佳實踐
根據2020年中國營商環境評價情況,參評城市大力推進“互聯網+”政府采購,疫情期間助力企業復工復產;不斷推進政府采購全流程在線監管和信用體系建設,實現采購信息互通共享;落實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要求,確保政府采購信息及時、完整、準確發布,實現政府采購信息的全流程公開透明;不斷完善招標投標開評標流程,強化政府采購人主體責任;科學確定采購結果,完善合同簽訂流程,優化履約保證金退還機制;規范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積極落實合同公開與變更相關規定;出臺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從資格條件、采購需求、評審因素等方面,列出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禁止行為事項。
政府采購指標表現優異及優秀城市
1、優異城市
北京市、大連市、長春市、上海市、南京市
蘇州市、南通市、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
衢州市、廈門市、濟南市、青島市、煙臺市
濟寧市、武漢市、黃石市、廣州市、深圳市
重慶市、成都市、貴陽市、昆明市、西安市
2、優秀城市
天津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包頭市、沈陽市
大慶市、無錫市、常州市、舟山市、合肥市
蕪湖市、福州市、淄博市、鄭州市、洛陽市
許昌市、宜昌市、長沙市、珠海市、佛山市
東莞市、南寧市、貴港市、德陽市、銀川市
《中國營商環境報告2021》選取西安、青島、大連、長春、貴陽、濟寧、大慶、拉薩等8個城市典型做法,供各地方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學習參考借鑒。
任務要求
任務要求一:電子采購平臺
2019年:(1)優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健全平臺電子系統,推進采購項目電子化實施。(2)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3)到2020年,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基本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行目錄管理。(4)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縱向全面貫通、橫向互聯互通,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息資源共享。(5)自2020年起,選擇部分中央部門和地方開展公開采購意向試點。在試點基礎上,逐步實現各級預算單位采購意向公開。
2020年:(1)推進采購項目電子化實施,加快推進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各地區電子賣場加強疫情防控相關物資的貨源組織,設置專區發布疫情防控采購需求信息和供應商供應信息,促進供需對接。(2)積極適應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的新形勢,加快行政監督方式手段的電子化、智慧化。(3)采購意向按采購項目公開。
任務要求二:采購流程
2019年:(1)規范并逐步在全國統一集中采購目錄,細化采購活動執行要求;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及時支付采購資金。(2)完善對供應商的利益損害賠償和補償機制。(3)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2020年:(1)對預算收支范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決算進行詳細的規定。(2)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3)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任務要求三:采購結果和合同簽訂
2019年:完善質疑答復內部控制制度,有條件的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實現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崗位與操作執行崗位相分離,進一步健全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機制。
2020年:(1)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應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2)疫情防控期間,各級財政部門可暫?,F場受理、質證等工作,相關業務改為網上辦理。
任務要求四:合同管理
2019年:(1)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2)完善對供應商的利益損害賠償和補償機制,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對于因采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任務要求五:交付與支付
2016年:采購人應當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完整細化編制驗收方案,完善驗收方式,嚴格按照采購合同開展履約驗收,嚴格落實履約驗收責任。
2019年:及時支付采購資金,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 30 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注:該部分內容選自《中國營商環境報告2021》,報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編著,中國地圖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