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 記者李玉敏 見習記者楊希 記者徐倩宜 北京報道
3月17日,一條關于“工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 銀行‘內鬼’轉走錢儲戶追責難”的新聞上了熱搜。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獲得一份“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詳細還原了這起案件的經過。
1977年出生的梁建紅,此前系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經理。2021年11月19日的這份判決書顯示,梁建紅一審因為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此前,相關受害者起訴梁建紅及工行有關支行的案件,都因為“先刑后民”的原則被駁回起訴。
從各方聲音以及網友關注的焦點來看,目前爭議的核心問題圍繞著梁建紅行為究竟是盜竊還是職務侵占展開。
有受害者對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表示,因為在工行的營業場所,梁建紅利用她的職務地位,讓受害者相信她提出的辦理業務要求均是合理的,才與她辦理存單封存,才會將身份證交給她辦理業務。如果沒有她的職務身份 ,不是在工行的辦公場所,受害者是不可能將身份證交由她辦理手續的。
“調包”存單共竊取2.53億元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起,梁建紅就擔任工行南寧分行金融業務部經理。2018年初,梁建紅因對外許諾高額利息,向社會人員吸納資金,需要返還高額本金和利息等原因,產生了偽造大額存單用于替換銀行客戶的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竊取客戶在工行大額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莫某等人找有閑置資金的客戶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在辦理完大額存款后支付給莫某等人每個月 4.5%左右的高額存款收益。
為順利竊取銀行客戶即被害人的存單款,梁建紅讓其實際控制的南寧中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厚汽車公司)財務時蓓負責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被害人不備替換真實存單。
判決書顯示,除了銀行正常的辦理流程及規定外,梁建紅向莫某等人以及被害人蘇某、石某等人提出其個人的四點要求:一是大額存單的密碼必須設置成企業方指定的密碼;二是存單必須要在梁建紅和企業方、客戶方在場的情況下用信封封存, 在三方見證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簽字;三是存單到期后,必須要在三方見證下打開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業方陪同取款;四是將存單封存后,客戶要將身份證交給梁建紅或企業方代表 去核實客戶身份。
部分被害人的證言也表示,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部總經理梁建紅向同學李某介紹工行有一個業務,是國家對小微企業貸款政策傾斜,支持小微企業發展,銀行對企業放款的條件要求企業做放款額30%的存款貢獻。有一些企業沒有多余資金做存款貢獻,希望有外來資金替企業做存款貢獻,存款期限一般是三個月,企業愿意給存款人付資金成本,企業額外給利息,一般是月息的4%,存款業務的流程要滿足梁建紅提出的四點要求。
具體操作中,梁建紅在被害人到工行辦理大額存單時, 讓時蓓以企業方代表的名義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時蓓提供的密碼設置存單密碼。在被害人錢款存入銀行后,進行存單封存時,梁建紅與時蓓使用事先偽造好的大額存單,趁被害人不備之機,將真實存單調換。在偽造的存單被封存后,梁建紅以核驗客戶身份為由,讓被害人將身份證原件交給時蓓。時蓓攜帶客戶身份證原件、被害人的真實存單到銀行柜臺,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碼,通過代辦客戶取款的業務將被害人存單中的錢款取出,轉存至梁建紅和時蓓控制的賬戶。
經鑒定,梁建紅、時蓓通過上述方式竊取被害人蘇某、石某等28人存單款共計25336萬元,在案發前已返還部分款項。
在這個過程中,梁建紅、時蓓、黃雨鳳還偽造了大量的存單等。2017年下半年起,梁建紅讓另一被告人黃雨鳳,為其偽造存單、余額對賬單、銀行流水等銀行票證。2018年9月起,梁建紅讓時蓓為其偽造存單、存款回單、余額對賬單等銀行票證。兩人均使用電腦軟件編輯、套印,以及偽造工行營業網點公章的方式偽造上述銀行票證。經鑒定,本案扣押的419份存單等銀行票證中,350份為偽造。三人均因為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判刑。
或為填補之前集資“窟窿”
一個銀行中層管理人員,明知偽造并取走客戶存款屬于違法行為,為何還會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梁建紅的自述稱,由于家庭變故,其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資渠道賺取更多額外收入,從2011年11月就開始找親戚朋友借錢,到了 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約450萬元利息,其所投資項目又都處于虧損狀態,無法找到更多借款。由于資金緊張,于是產生了制作假的大額存單,去替換儲戶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去將儲戶在工行的大額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
關于錢款去向,梁建紅稱,她指示時蓓使用儲戶真實存單辦理代理取款業務,將客戶大額存單內資金轉到其控制賬戶內再進行分配使用,分四部分:一是用于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二是用于南寧中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廣西點線品圓商貿有限公司、深圳彩銅時代有限公司經營等公司的經營;三是兌付之前到期的客戶存單;四是支付存單的收益給中間人,包含給中間人的額外收益。
同一份判決書還顯示,梁建紅還存在非法集資的犯罪情況。
2013年起,梁建紅以融資進行資金拆借過橋業務為由開始向他人高息借款。2016年,梁建紅實際控制的中厚汽車公司,以中厚汽車公司與工行廣西分行、工行南寧分行合作開展汽車分期付款業務為由, 虛構中厚汽車公司需要大量資金經營,資金在中厚公司運作無風險, 公司可以獲取高額利潤的事實;虛構工行與廣西大聯金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廣西吉笙投資有限公司、廣西點線品圓商貿有 限公司合作開展不良資產處置、不良資產核銷業務的事實;虛構中厚企業公司新增創新經營渠道、培植新公司準入工行做汽車分期擔保業務模式等融資業務模式,以口口相傳、召開宣講會、在微信群組發送融資信息等方式宣傳上述業務項目。
梁建紅向集資參與人許諾給予2.5%-6%不等的高月息,獲取集資參與人信任,騙取集資參與人趙某、潘某等人資金,梁建紅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歸還之前集資參與人的借款及高額利息,少部分用于中厚公司的汽車分期付款業務、其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經營,并將部分資金用于投資股票、購買房產等。
梁建紅的自述中也表示,其小叔子控制的公司種植鐵皮石斛投入1500萬元全部虧損,其他的銅纖維功能棉花研發生產和銷售、糖尿病細胞移植項目投入 1500萬元左右,沒有任何收益。此外,她還在中國A股市場炒股虧損1200萬元左右。
經鑒定,梁建紅共向48名集資參與人吸收資金合計35.55億元,轉回集資參與人本息34.88億元, 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1.49億元。
爭議“盜竊”還是“職務侵占”
2019年5月,部分被害人經査詢后發現存單被注銷了,已經沒有錢了。
法院也查明,2019年5月21日,時蓓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5月22日,梁建紅被公安機關抓獲。2021年1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以梁建紅、時蓓等人犯盜竊罪、梁建紅、時蓓、黃雨鳳等人犯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一案提起公訴,于2020年5月20日補充起訴被告人梁建紅犯集資詐騙罪、追加起訴被告人梁麗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1年5月31日變更起訴。
對于檢方的指控,梁建紅對指控盜竊罪的事實無異議、罪名有異議,認為其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對指控的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 集資詐騙罪的事實、罪名無異議。梁建紅的辯護人也表示,“梁建紅的行為實質是利用其銀行高管的職務便利向他人介紹宣傳大 額存單業務、洽談拉取大額存單業務、獲取客戶大額存單原件、 密碼、存單人身份證、鉆工行內部管理漏洞并達到最終侵占涉案的工行大額存單內等額資金的職務侵占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p>
多名被害人的也意見也表示:“指控梁建紅、時蓓涉嫌盜竊罪不當,盜竊罪的犯罪特征是秘密竊取,但從整個犯罪過程來看,沒有秘密竊取這一特征,無論是存單封存被調包、拿儲戶身份證、以及去各個支行取款都是梁建紅利用其職務的便利和職位的影響力,梁建紅所實施的相關行為都繞不開她工行高管的特殊身份,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位的影響力,就不可能出現本案存單被盜的后果。因此,存單部分應定性為職務侵占罪,儲戶與工商銀行之間的儲蓄合同糾紛應當在民事訴訟中解決?!?/p>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獲取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受害人起訴工行的儲蓄合同糾紛,均被以“涉及經濟犯罪”駁回了起訴。
被害儲戶代表接受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采訪時表示,所謂“企業方”都是梁建紅的說辭,事實上所有被害儲戶的業務辦理流程都是一樣的,都是在工行的營業場所辦理業務,在梁建紅專用的VIP室,上面也有攝像頭。
對于梁建紅等的犯罪行為,一審法院認為:“梁建紅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對工行大額存單存、取款方式是具有主觀明知的,為了能夠順利取出存單中的錢款,梁建紅事前與被害人約定好存單金額以便制作假存單,并與被害人約定大額存單的密碼由其指定的企業方設置,而企業方是受其指使的時蓓,以此取得存單密碼,在被害人將錢款存入銀行取得真實存單后,又在按事前約定的封存存單過程中用提前準備好的假存單秘密替換真實存單,取得被害人的真實存單后,梁建紅再以需要核驗客戶身份為由,要求客戶將身份證交給企業方進行核驗,而后交由時蓓以代辦取款的方式將錢款轉移至梁建紅控制賬戶,梁建紅、時蓓密切配合完成了盜竊存單款的過程,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至于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法院認為:“梁建紅具有銀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無法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釆用虛假手段從銀行賬戶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實存入銀行的存單款,故其才通過前述方式完成對被害人存單款的非法占有,其行為并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特征?!?/p>
最終,梁建紅一審因為犯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0萬元;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犯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萬元;最終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320萬元。
此外,時蓓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梁麗紅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黃雨鳳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專家認為投資者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至于工行在其中的責任,判決書中表示,“梁建紅原所屬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并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p>
相關銀行業法律人士也向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表示,“因同一法律事實分別產生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競合,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必然能否定民事責任的承擔。通常在通過刑事追贓、退賠不能彌補受害人全部損失的情況下,法律賦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該人士表示,“案中一審刑事判決,對梁建紅原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并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不予評判的定論亦是符合相關訴訟規則的,該結論并沒有限制涉案受害人可通過民事訴訟救濟途徑挽回或減少自身損失的救濟途徑”。
南方財經記者也同時查詢到,2020年8月25日,廣西銀保監局發布五則行政處罰信息,對涉案銀行和相關人員進行了處罰。
對受害者而言,追償是其重要目標之一。而根據相關規定,投資者在刑事判決結束后,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 劉春泉律師認為,等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投資者可以另外通過民事途徑起訴銀行,看銀行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從而導致表見代理。投資者存在一定過錯,銀行是否存在過錯需結合證據判斷。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春彥向記者表示,客戶與銀行建立存款法律關系,依法應當受到保護??蛻粼诖婵罘申P系中財產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刑事、民事等多種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犯罪嫌疑人行為性質需要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在存款法律關系過錯亦需要考量。依法保護存款利益是我國《商業銀行法》一項重要原則。
在客戶儲蓄的過程中,從法理層面來講,客戶應具有合理的注意義務。注意義務雖然在民法典里面沒有明確提到,但我們通常認為客戶應當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比如在這個案件當中,客戶密碼需要自己設定,但是使用的卻是“企業”要求的密碼,且把身份證交給了梁建紅,顯然不符合在通常情況下銀行的柜臺要求客戶出示身份證的情況。
從銀行的業務層面來講,銀行應盡可能將其業務流程通過書面的形式向公眾公開,但這項義務并非法定義務,不能因銀行沒有盡到提醒或注意義務讓銀行擔責。
劉春彥副教授還建議,銀行業金融監管機構、銀行業協會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推動商業銀行以適當形式公示其業務流程,以便客戶了解銀行工作的具體流程,避免操作風險和相應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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