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朱英子 綜合報道 3月28日,預警通顯示,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達股份”;600331.SH)等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強制措施類二審行政判決書”,該案被北京金融法院列為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同時也是全國首個信托領域因限制股東權利引起的行政案件。
此次公開的判決書披露了宏達股份作為四川信托股東方挪用信托資金的具體項目和操作細節。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判決書發現,早在2014年,原四川銀監局對四川信托進行現場檢查時,便發現2014年4月成立的成都國際商城項目的部分資金被挪用至四川信托大股東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宏達集團”)。
此后,監管還發現,涉及宏達股份的問題項目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11月成立的金沙國際商城項目,其中部分資金被挪用至宏達股份。
“對此類案件的審理,一方面要依法監督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行為,另一方面也要依法支持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工作?!北本┙鹑诜ㄔ悍ü僦赋?。
挪用信托資金成爭議焦點
該案源于2020年12月22日,四川銀保監局作出川銀保監強字〔2020〕5號《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決定限制宏達股份參與四川信托經營管理的相關權利,包括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
宏達股份不服,向銀保監會申請復議。銀保監會于2021年4月1日作出銀保監行復決字〔2021〕11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四川銀保監局作出的《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
宏達股份繼續不服,將銀保監會、四川銀保監局告上法庭。
2021年10月22日,一審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四川銀保監局具有對宏達股份作出被訴決定的職權,銀保監會作為四川銀保監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具有作出被訴復議決定的職權,駁回了宏達股份的訴訟請求。
宏達股份還是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上訴,訴稱,四川銀保監局作出《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主要證據不足,且宏達股份不存在挪用四川信托項目資金的事實。
此后,雙方就爭議焦點進行證據交換,本文僅聚焦于宏達股份究竟是否占用信托資金這一爭議點。
從四川銀保監局提供的證據來看,早在2014年12月12日,原四川銀監局便向四川信托作出過川銀監檢〔2014〕32號《現場檢查意見書》并告知四川信托。
《現場檢查意見書》中指出,檢查出四川信托2014年4月成立的成都國際商城項目的部分資金被挪用至宏達集團,原四川銀監局要求四川信托進行整改,加強項目的資金管理,嚴禁將項目資金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2019年10月31日、11月11日,四川銀保監局兩次監管約談四川信托實際控制人、宏達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滄龍,指出四川信托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其中一個風險和問題是潛在違規關聯交易,并對四川信托和控股股東提出監管要求。
2019年12月31日,四川銀保監局向四川信托作出川銀保監管〔2019〕14號《金融監管意見書》,將發現的主要問題和監管意見向四川信托作出告知。
2019年的《金融監管意見書》中顯示,截至本次調查結束,四川信托無法證明2014年成都國際商城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相關資金已歸位完成整改。
另外,此次發現的違規關聯交易項目還有5個:2013年11月成立的金沙國際商城特定資產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部分資金被挪用至宏達股份;2013年6月成立的聚信5號集合資金投資信托計劃的部分資金被挪用至宏達集團,其中部分轉回至該信托計劃專戶;2017年3月成立的錦宜3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部分資金轉至宏達股份;2012年4月成立的白鶴灘大型水電站配套項目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部分資金轉至宏達集團關聯企業;2019年9月成立的鑫怡凱盛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部分資金被挪用至宏達集團。
同時發現,四川信托成都通安達實業、吉家村、白鶴灘水泥3個固有貸款項目的部分資金流向了股東及關聯方。
除上述違規關聯交易外,四川銀保監局還發現了四川信托“新增項目掩蓋存量項目風險”“信托項目期限錯配、多層嵌套”等10項問題。
2020年2月3日,四川信托向四川銀保監局出具《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關于落實〈金融監管意見書〉情況的匯報》,匯報了整改落實情況、恢復與處置計劃和內部問責情況。
就是裁判書上記載的此次匯報內容,呈現了信托資金被挪用操作細節的冰山一角。
資金騰挪疑云
對于《金融監管意見書》中提到的6個信托計劃和3個固有貸款項目的部分資金流向股東及關聯方的問題,四川信托進行了排查,對相關項目的審批流程和貸后管理工作進行了梳理。
四川信托審慎認為,公司基本做到了貸前審查融資人的資金缺口和用途,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放款和資金監管,貸后收集資金實際劃付的用款合同和憑證。
但是承認,“對于資金多次劃轉后的最終流向缺乏有效的監控手段。”
四川信托對此制定的整改方案為:上述固有貸款項目力爭在2020年內全部結束;信托項目采取多種方式加快清收,力爭年內結束。
也就是在此次排查中,四川信托向融資人、四川信托相關股東和關聯方發函進行詢證,核實所屬項目資金最終的流向。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結合股東回函,同時根據公開資料梳理如下:
1、2013年設立的聚信5號本身便未有明確的資金投向,僅提到“以債權、股權、受讓信托受益權或信托貸款等方式投資于十二五規劃重點鼓勵的產業······及各實業”。
宏達集團在該項目上回復稱,未收到中強實業任何款項,宏達集團周轉貸款向川宏實業及下屬公司借款7.3億元;收到聚信項目資金2000萬元。宏達集團已于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先后累計向川宏實業及下屬公司劃款10.4億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川宏實業欠宏達集團2.9億元。
啟信寶顯示,川宏實業穿透后的大股東為自然人楊鳳鳴。
值得關注的是,成都著名爛尾樓“天府星匯廣場項目”的建設單位是成都中強實業有限公司,而四川信托2014年發行的“成都國際商城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便是投向中強實業。啟信寶查詢,中強實業背后有萬騰集團吳昊的資本顯現。
2、2013年11月成立的金沙國際商城項目的融資方是成都川宏金沙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融資方背后有川宏實業的參股。
宏達股份在該項目上回函稱,“宏達股份并未收到成都川宏金沙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任何款項,但收到川宏實業資金2億元。宏達股份已于2014年8月轉給川宏實業資金2億元。”
3、2017年3月成立的錦宜3號,據公開資料查詢,該信托計劃的擔保方為萬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成都楓之林貿易有限公司、自然人吳昊,資金用于向交易對手發放信托貸款。
宏達股份回函稱,并未收到成都博之源商貿有限公司任何款項,但收到川宏實業下屬公司2.42億元。宏達股份于2017年1月預付貨款給川宏實業下屬公司2.5億元,川宏實業下屬公司未按時供貨,于2017年3月退回預付貨款2.42億元。
啟信寶查詢發現,成都博之源商貿有限公司與萬騰集團有限公司曾共用一個工商注冊電話。
4、2012年4月成立的白鶴灘項目,公開資料查詢發現,擔保方為宏達集團、白鶴灘水泥有限公司股東高榮,西昌天華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張開林、劉和諧提供西昌天華50%股權質押擔保。
該筆資金最終查到,白鶴灘水泥2011年12月向西昌天華借款7000萬元、2012年1月借入3500萬元、2012年2月借入1500萬元、2012年3月借入700萬元,共計l.9億元。2012年4月,白鶴灘水泥歸還西昌天華1.08億元借款,尚欠西昌天華8200萬元。
啟信寶查詢可知,西昌天華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是宏達集團。
5、2019年9月成立的鑫怡凱盛項目,融資方為四川鑫怡凱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28日,融資方向宏達集團借款2376萬元,2019年9月12日委托成都澳福萊貿易有限公司歸還95.5萬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四川鑫怡凱盛科技有限公司欠宏達集團2280.50萬元。
由上述參與主體可以看出,在一借一還間,部分信托資金在川宏實業、萬騰集團等各個中間方騰挪轉換,不知所蹤。
據網易清流工作室2020年報道,四川信托與安信信托部分產品的底層資產頗為相似,而這些信托產品的融資方,大多指向了與劉滄龍及高天國關系密切的幾位四川商人,在集體陷入資金危機后,他們之間又形成了復雜的多角債務關系。
監管加碼后,風險加速暴露
資金收回之難可見一斑。
2020年4月24日,四川銀保監局、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聯合約談四川信托實際控制人劉滄龍和黨委書記王萬峰,要求其對監管部門發現的股東挪用四川信托項目資金必須歸位,并研究制定后續增資擴股計劃,否則責任股東股權將被清零。
也就是在此次約談后,2020年5月29日,四川信托第一筆延期項目出現,隱藏著的風險開始加速暴露。6月17日,四川信托總裁劉景峰表示,據公司統計,四川信托目前TOT(信托中的信托)項目存續規模為252.57億元。
2020年7月8日,四川銀保監局再次向四川信托作出川銀保監管〔2020〕20號《金融監管意見書》,提出12項主要問題,其中一項為違規開展關聯交易,向股東進行利益輸送。具體為:通過固有業務向股東融出資金,涉及股東宏達集團、濠吉集團、匯源集團有限公司及相關關聯企業;信托資金違規運用于股東及關聯方,涉及股東宏達集團、宏達股份、濠吉集團及相關關聯企業。
針對上述問題,此次意見書中共涉及6個固有業務和23個信托項目,除2019年提出的3個固有貸款項目和6個信托計劃外,新增了包括啟維科技、佳宇建筑、尊享優債、聚信3號、宏錦3號、宏錦6號。
隨后,四川信托根據上述監管意見將宏達股份涉嫌挪用資金的相關問題向宏達股份發函。宏達股份回復四川信托,宏達股份沒有挪用相關資金。
2020年12月18日,四川銀保監局向宏達股份作出川銀保監管告〔2020〕4號《監管強制措施意見告知書》。
如此,有了文章開頭的案件由頭。
宏達股份在上訴理由中稱,上訴人因業務發展需要,與其他法人主體之間發生正常商業往來借貸行為,且已全部歸還所借款項,上訴人不存在挪用四川信托項目資金的事實;四川銀保監局認定上訴人挪用信托項目資金的證據中存在明顯的事實認定錯誤,即指控資金與信托資金不是同一筆資金。
二審庭審中,四川信托明確表示對四川銀保監局認定的相關違法事實予以認可。
對此,北京金融法院認為,該案中涉及的信托計劃均約定了信托計劃的用途,應該按照信托計劃約定用途使用信托資金,四川銀保監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涉案信托計劃中部分信托資金流向了上訴人及其關聯方。
“無論上訴人之后是否已經歸還,均已經違反信托計劃約定的用途,違反前述辦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造成了一定的金融風險?!北本┙鹑诜ㄔ哼M一步指出,上訴人主張相關款項已經歸還關聯方,但其提供的材料亦不足以證明相關資金已經歸還于信托計劃中。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在此情況下,四川信托違反了前述辦法的規定,宏達股份挪用信托財產,造成了四川信托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在四川信托未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開展風險處置的情況下,四川銀保監局對宏達股份作出被訴決定并無不當。
最終,北京金融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