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楊希 北京報道
近年來金融反腐力度不減,無論是監管者還是被監管者中,都曝光了多起典型案例。21說案注意到,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揭露了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監事長李玉峰與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楊明基之間的利益糾葛。
李玉峰生于1962年9月12日,漢族,甘肅省漳縣人,大學本科文化,曾任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長。因涉嫌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留置。2021年6月22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發文正式免去李玉峰蘭州銀行監事長職務。李玉峰于2021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執行逮捕。
楊明基出生于1958年8月,是甘肅金塔人,在職本科學歷,中共黨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楊明基以正廳局級離開人民銀行體系后,還歷任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任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副董事長之職,2018年7月退休。2020年12月2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披露,楊明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1年7月,甘肅檢察機關依法對楊明基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行賄案提起公訴。
文書披露,李玉峰在1996年至2012年的十余年間,直接或幫助他人多次向楊明基行賄共計290.16萬元。不過在庭審中,李玉峰的辯護人辯稱“楊明基和李玉峰兩家關系非常好”,并欲借此推出“根據二人時任的職務,所付出的禮金數額并非巨額數字,也無法達到行賄的目的”的觀點。事實上,李玉峰的行賄款源于受賄,李玉峰分三次收受甘肅慶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盛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感謝費共計240萬元。
“逢年過節,婚喪嫁娶”
法院查明,李玉峰共計向楊明基行賄290.16萬元。其中118萬元為直接給予楊明基現金人民幣,20萬元為幫助他人向楊明基行賄現金人民幣,152.16萬元為楊明基之女楊某支付的購房首付款及稅費。
經梳理案情可知,李玉峰與楊明基之間的利益糾葛始于1996年前后。彼時,李玉峰是蘭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楊明基是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會計處處長。李玉峰開始在逢年過節名義給楊明基送現金,以“獲得楊明基在金融業務及個人發展等方面的關照”。
“1996年至2012年,李玉峰在擔任蘭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蘭州市商業銀行德隆支行行長、行長助理兼德隆支行行長、行長助理兼計劃財務管理部總經理期間,為獲得時任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會計處處長、副行長、行長楊明基在金融業務及個人發展等方面的關照和幫助,在春節、國慶期間以逢年過節名義送給楊明基共計人民幣30萬元現金。”文書寫道。
法院還查實了數筆涉及婚喪嫁娶的行賄犯罪事實。經查,為獲得楊明基在金融業務及個人發展等方面的關照,2003年,李玉峰以楊明基再婚恭賀名義,送給楊明基人民幣2萬元;2005年,李玉峰借楊明基大外甥女結婚恭賀名義,送給楊明基人民幣2萬元;2007年,李玉峰借楊明基小外甥女結婚恭賀名義,送給楊明基人民幣2萬元;2008年,李玉峰借楊明基小兒子滿月恭賀名義,送給楊明基人民幣2萬元;2009年8月,李玉峰以恭賀楊明基兒子考上大學的名義,送給楊明基人民幣10萬元。
李玉峰的辯護人辯稱,前述事實為李玉峰與楊明基之間正常的人情往來,并無具體請托事項,不應當納入行賄犯罪數額,且楊明基和李玉峰兩家關系非常好。根據二人時任的職務,所付出的禮金數額并非巨額數字,也無法達到行賄的目的。
據楊明基的證言,在兒子考上大學后,李玉峰送給他10萬元是因為他曾給李玉峰提供過很多幫助,“包括2003年左右,我將李玉峰妻子的弟弟蘇某從蘭化廠調至銀聯商務甘肅分公司,2008我又將蘇某調至銀聯甘肅分公司。2004年左右,我將李玉峰的妻子蘇某安排到我們單位下屬的金冠大酒店(培訓中心)財務部工作,是一個臨時工?!?/p>
“存款9000多萬元”
梳理裁判文書可知,李玉峰和楊明基的利益糾葛不止于人情上的往來。
2003年6月,李玉峰為感謝楊明基在銀行攬儲等業務中提供的關照和幫助,并為了獲得在金融業務及個人發展等方面的關照,為楊明基提供德隆支行團購房一套,楊明基以不方便居住為由,將房屋退回,后李玉峰在楊明基的辦公室,送給楊明基人民幣50萬元,讓其另行購房。2007年7月,李玉峰又在楊明基辦公室送給楊明基人民幣20萬元。
李玉峰的辯護人辯稱,前述兩項行賄款是“李玉峰按照蘭州銀行的業務獎勵辦法給楊明基的業務提成款”,并非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賄款。
2008年2月,李玉峰為感謝楊明基在銀行攬儲等業務中提供的幫助,并為了獲得在金融業務及個人發展等方面的關照,為楊明基在北京朝陽區北子灣南2路樂成公館給女兒楊某購買的房屋支付首付款及稅費共計人民幣152.16萬元。
從楊明基的證言可知,1998年人行要修建武都路家屬樓,按照工程預算預留了9000多萬元的資金,會計處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將9000多萬存入李玉峰所在的德隆支行,原因一是承辦公司當時在德隆支行開了基本戶,操作方便;二是楊明基照顧李玉峰的業績。
2008年,楊明基任人行蘭州中心支行行長,李玉峰是蘭州銀行行長助理兼計財部總經理。李玉峰和王某一起陪楊明基去北京開會,看上了朝陽區樂成公館的房子,三個決定每人預訂一套。回到蘭州后,售樓部人員打電話說首付款需要150萬元左右,楊明基說手頭緊張,不想要這套房子了,李玉峰說如果想要的話首付款他來解決。楊明基稱,李玉峰借買房以示感謝,且希望楊明基能繼續提供幫助和關照。
李玉峰這樣描述這段行賄經歷:“楊明基說他沒有帶卡,讓我們先給他刷上,回去之后他再還。王某當時沒有吭聲,我趕緊表態楊明基的定金我付……這是我給楊明基的行賄款,是對他之前給我提供的關照表示一下心意,再者把他巴結好,希望他在我以后職務升遷、銀行業務等方面對我進行關照,我沒想讓他歸還?!?/p>
事實上,李玉峰的行賄資金也是自受賄而來。李玉峰在擔任蘭州市商業銀行德隆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甘肅慶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辦理項目貸款提供便利,2006年12月,幫助該公司貸款6180萬元。2008年1月至2月,袁某分三次共給付李玉峰感謝費240萬元,李玉峰予以收受。將其中152.16萬元用于支付楊明基為其女兒楊某購買的房屋首付款及稅費,其余87.84萬元李玉峰用于自購房及日常開支。
李玉峰一審獲刑六年六個月
在本案中,李玉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辯護人提出部分行賄款為正常的人情往來,不過根據被告人李玉峰的供述及楊明基的證言,被告人李玉峰借著“恭賀”、“拜年”等節假日的名義,實則一方面為感謝楊明基對其銀行攬儲等業務的幫助,另一方面為與楊明基搞好關系,希望楊明基在其銀行業務、職務晉升等個人發展方面關照自己。這種“感謝”與“關照”,是為了其個人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針對“業務提成款”之說,法院認為,根據本案證據,存入德隆支行的9000多萬元,系人行系統武都路家屬樓的預留建設資金,楊明基為了照顧李玉峰的業績,安排將該資金存入德隆支行,該筆資金并非楊明基個人財產,而李玉峰因此給付楊明基的50萬元、20萬元,均來源于李玉峰個人財產,因此“業務提成款”辯解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李玉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者幫助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楊明基290.16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李玉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24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李玉峰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20萬元。退繳到案的違法所得24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目前,楊明基的審判結果尚未披露。
去年11月23日,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一案在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明基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會計處處長、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副行長、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局長、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副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3030.44萬元、美元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