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鄭植文 實習記者陸爽 上海報道
又一明星跨界餐飲陷入法律糾紛。
7月8日上午,溫州歐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成都天然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于成都中院開庭審理。日前,該品牌代言人知名藝人關曉彤也因此一同被起訴,明星與餐飲業之間的紛爭,再次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成都天然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布聲明,表示與溫州歐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系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并稱關曉彤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目前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借此炒作,相信法院會作出公正判決。
對此,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明星跨界餐飲時的法律角色多屬于廣告代言人,只對虛假廣告行為承擔過錯責任,即只有在加盟者,證明代言人明知品牌方虛假宣傳仍然代言的情況下,代言人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加盟打著明星旗號的餐飲品牌,不能簡單考慮明星的流量效應與噱頭,更應警惕背后的商業模式,并考量品牌方的實際經營狀況。
加盟風波
公開資料顯示,成都天然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簡介稱,該公司旗下“天然呆”奶茶是攜手關曉彤,創立的新茶飲品牌。其中,彤夢心緣(成都)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占股35%,而彤夢心緣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均為關曉彤的父親關少曾。
今年5月,該公司因對外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后,未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在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被成都市商務局罰款3萬元。
浙江佑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俞起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從行政管理角度來說,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符合這些要求的,相關機構會進行備案,確認是合法合規的經營狀態,如果不具備這些要求,機關會進行處罰,要求承擔行政責任?!庇崞鹫f道。
去年3月,天然呆還曾因招商廣告中有明示保本的行為,被成都市錦江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萬元。除了相關行政處罰外,天然呆奶茶關聯公司成都天然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因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被起訴。但此次糾紛中,原告方溫州歐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首次將關曉彤一同訴諸法庭。
該公司負責人包善榮在媒體采訪中表示,天然呆奶茶店在還沒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經營就與他簽合同。2021年8月份,店鋪開張四個月,生意并未像天然呆允諾的那般,于是包善榮前往成都市商務局,查詢成都天然呆是否擁有特許經營資質,“根本查不到,但天然呆一直跟我說是有特許經營資質的。成都市商務局的人跟我說他們跟我簽訂的是代理合同,在打法律擦邊球?!?/p>
對于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向記者解釋道,對于合同性質應當根據合同內容具體分析,假如合同中有類似如下約定:如品牌方將其商標、標識等經營資源許可給加盟者使用,品牌方向加盟者提供經營管理、市場運營等統一培訓,品牌方要求加盟者統一裝修風格、經營用品等,則都應視為屬于特許加盟合同。假如存在品牌方并不持有核心加盟資源合法權利等情形,則加盟者可以主張加盟合同無效,品牌方已經收取的加盟費用就應當返還。
與此同時,包善榮還認為成都天然呆虛假宣傳回報率,直指其為騙子公司。據其提供的“天然呆單店投資回報分析表”顯示,天然呆50平米的單店總投資45.1萬元,月均純利潤7.14萬元,約6.32個月便能回本。然而其奶茶店每個月只有3-6萬元的營業收入,兩層樓的店鋪一個月租金卻要4.4萬元,有時候營業額都付不起房租。為了加盟天然呆,包善榮投入300萬,現在天然呆只退回他6萬設備費。
對此,俞起補充道,“如果授權方之前隱瞞信息的情況非常嚴重,可能會構成詐騙。如果是欺詐,授權方的過錯會更嚴重,相對承擔的后果也會更多,但具體還需要由法院考量個案情形來進行裁決?!?/p>
事實上,絕大多數加盟糾紛都因品牌方違約、投資失敗等引起,屬于商業風險,投資人很難證明存在虛假宣傳,因此很難向代言人追究責任。夏海龍指出,因加盟導致的糾紛屬于合同糾紛,應首先在加盟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解決,品牌方股東及二級股東一般并不屬于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不需要直接對合同糾紛后果承擔責任。
呼吁加強監管
利用明星效應博取眼球,賺足曝光量,吸引大量加盟商入場,這已然是餐飲界一種成熟的商業模式。公開報道顯示,陳赫的賢合莊、黃曉明的烤肉店燒江南等明星餐飲店,幕后操盤手均是四川至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在推動明星餐飲發展領域,四川至膳品牌管理公司可謂經驗豐富。然而,商業模式如出一轍,明星臺前宣傳引流、專業的第三方公司操盤運營,以此加盟擴張。
誠然,明星的人氣可以為品牌招攬生意,專業的第三方公司能讓招商、供應鏈專業程度更加精細化,兩者結合可以提高品牌成功率。但是,這種模式一方面也容易出現魚龍混雜的情形,第三方公司的運營是否真的專業合規也要打上問號;另一方面在加盟擴張的可持續性方面也值得人深思。
2015-2019年,在未與四川至膳合作期間,賢合莊曾一度虧損;而達成合作后的一年內,賢合莊加盟門店數暴增近700家。但是加盟后期的放養模式,導致許多門店經營困難,難以為繼,因而加盟商們將矛頭直指陳赫。
然而,當糾紛產生時,明星早已退場。對此,俞起表示,明星會為自身利益考量,充分運用公司進行責任的隔離和規避,在這種情況下,想讓明星直接承擔責任,欠缺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但是明星充分利用其影響力和商業資源,在這個加盟過程中肯定享受有關利益。
因而,俞起建議從行業規范性角度,有關的行業主管部門應該起到作用。從明星自律角度來說,應該高于一般法律標準做一些職業道德的要求。比如可以建立明星黑名單制度或者正向激勵制度,來引導或者倒逼明星自律。
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如果發現行業問題普遍存在,應該當作重點問題對待,不能放任這種行為。比如在稅收環節,稅務部門可以主動介入查稅。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的地位來規避責任,虛假出資,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來追究相關的股東責任。
如果已經明顯產生一些輕損害行為且關聯明星時,法院如果發現明星存在不良行為,應當把有關線索主動與有關政府、部門和行業主管溝通,通過合作,由相關的主管部門對涉案利益關聯方做查處。
而對于加盟者而言,俞起強調,加盟者在跟品牌方在簽約時,要明確對方提供的品牌、相關服務、相關對價內容,判斷是否為真實的、具有合理性的價格。如果發現品牌或者對價不是按照原來承諾的,或者在履約過程中發現諸多問題,可以及時行使解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