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朱英子 北京報道 近年來,財產繼承糾紛不勝枚舉,即便當事人在生前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而訂立遺囑,但大多依舊免不了鬧上法庭。
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為例,其在2021年新收繼承糾紛類案件共703件,其中立案案由為遺囑繼承糾紛案件92件,相較于2019年增長64.29%。
本文講述的便是這樣一個案例,夫妻雙方均為二婚,婚前各有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生活12年后丈夫去世。隨后,繼子將繼母告上法庭,要求繼承父親遺產份額,含國內外房產、房租收益、銀行存款、信托資產、保單等,總價值高達千萬,但終因一份自書遺囑以及協議書而告空。
該類案件主要爭議標的為不動產房屋,遺囑形式多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無效遺囑原因主要在于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見證程序存在瑕疵、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等。
一個再婚家庭的利益糾葛
與中國大多數普通的高凈值人士一樣,在曹婉(化名)過往60余年的人生中,財富的增值主要通過房產和理財產品實現。
曹婉(化名)在45歲的時候購買了一套位于海淀區的房子(下稱“101號房屋”),建筑面積為231.94平方米,那是2003年。
2004年4月,曹婉又與中國政法大學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中國政法大學位于昌平區府學路的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教授樓)一套(下稱“202號房屋”),建筑面積為163.52平方米,總價款約為39.24萬元,于2008年取得產權登記證書。
也是在同年同月,張達(化名)亦與中國政法大學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中國政法大學位于海淀區的自建經濟適用住房一套(下稱“303號房屋”),建筑面積135.39平方米,總價款為86.31萬元,于2009年取得產權登記證書。
2005年1月31日,47歲的曹婉與張達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隨著年齡的增長,52歲的曹婉投保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人壽保險一份,交費年限為5年,每年5萬元,保險年限為15年,被保險人為自己,生存受益人為自己,受益份額為100%,身故受益人為張達,受益份額為100%。該份保險分別于2015年分紅2650.56元,2019年分紅2850.56元。
夫妻雙方也開始對身后事做出安排。2012年5月3日,張達和曹婉共同訂立了《遺囑》一份,載明:“立囑人:張達;立囑人:曹婉。張達與曹婉系夫妻,為避免財產糾紛,經協商,雙方同意就共同財產(包括303號房屋、202號房屋、101號房屋)訂立以下遺囑:一、雙方中任何一方先于他方去世,則以上財產由另一方全部繼承。二、上述協議是經雙方同意達成,經雙方同意方可變更此協議。立囑人:張達,曹婉。訂約時間:二○一二年五月三日?!薄哆z囑》由張達手寫,并由張達和曹婉共同簽名。
也就是在訂立遺囑的這年,張達被查出患直腸癌。
1年后,曹婉決定變賣房產,于6月13日將101號房屋出售,售房所得款項為1310萬元。
曹婉稱,售房款項在此后3年被其陸續用于購買理財產品,記者整理其提交至法院的明細表發現,這些理財產品包括:8個信托總計盈利超280萬,還有1個因購買了資金池信托產品,至訴訟時都處于逾期未兌付狀態;6支公募基金總計盈利近220萬元;1支私募基金盈利近120萬元。曹婉總計通過理財增值約620萬元。
病魔的腳步未停。張達手術后于2014年2月又發現患有肺癌,二人就著手準備去美國治療。
從2014年4月17日至5月8日期間,曹婉多次向他人轉賬,稱轉賬是為換美元,為張達去美國看病做準備。根據法院調取的銀行流水單顯示,夫妻共同財產中,總計匯往美國的資金達250萬元人民幣。張達的兒子主張,因此可知曹婉在美國另有賬戶和存款,但其無從查實。
據張達的兒子所述,2014年5月15日,張達與曹婉共同購買了位于美國紐約州房屋,購買價格為78萬美元。購房時張達與曹婉均在國內,為方便辦理房產登記手續,房屋暫時登記在曹婉的兒子名下。后在張達的協助下,將房屋過戶至曹婉名下。
曹婉則對此不予認可,稱該房屋系其兒子購買并登記在其名下,2015年11月由其子贈與給自己,并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僅夫妻共同存款便超2千萬
2015年4月25日,也就是二人赴美前夕,張達與曹婉又簽訂了一份《夫妻財產協議書》,其中提到,雙方各自孩子已過而立之年,均已獨立生活,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結合2013年以來部分房產發生的變化,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
協議內容約定,處在婚前個人名下的202號房屋、303號房屋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婚前曹婉名下的101號房屋出售后的房款歸曹婉所有,可用于投資理財,收益自享,風險自擔;曹婉的工資、獎金、講課費等收入歸曹婉所有;張達的工資、獎金、講課費及版稅等收入歸雙方共同所有。
協議還指出,鑒于張達身體不便,由曹婉統一管理,用于支付張達醫藥費、營養補品及護工費、全家人日常生活開銷、購買泛亞有色金屬產品。
“如上述收入不足以支付乙方(張達)醫藥費、營養補品及護工費開支時,需由甲方(曹婉)用其個人財產填補;若有剩余,則歸甲方所有。本協議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本協議甲乙雙方于2015年4月25日在北京共同簽署。”協議書載明。
協議簽訂后,曹婉還陸續購買了昆明泛亞有色金屬理財產品合計達631.63萬元。據張達兒子所述,此協議書形成之時,曹婉掌控銀行存款3000多萬元。
2015年7月,曹婉陪同張達赴美國治療肺癌,一年半后,張達去世。張達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除張達兒子和曹婉外,張達再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其去世后曹婉拒接將遺產分割給張達的兒子,因而引發訴訟。
曹婉主張,本案適用遺囑繼承,而非法定繼承。同時認為,其與張達為十余年的合法夫妻,在張達身患重癥要去美國治療之際,曹婉始終與張達一起生活居住,日常生活均由曹婉陪同照料,雙方子女均已過而立之年且均已組合家庭獨立生活,二老并不期盼給雙方子女帶來贍養難題,事實上雙方子女也均未盡到贍養義務,并且醫療費用高昂花費難料,雙方希望用雙方自己的財產予以支付,事實上也并未麻煩雙方各自的孩子,望法院依法駁回繼子的訴訟請求。
關于張達在美國看病的費用一事,曹婉與張達兒子的說法有沖突。曹婉稱,張達治療花費50萬美元以上,因為無法報銷,所以沒有留存賬單。此外,張達的兒子一家三口曾去美國照顧張達19個月,機票、生活費都是張達和曹婉負擔,每月還要額外支付給張達的兒子6000元。
而張達之子則主張張達在美國治病期間購買了醫療保險,并使用了部分免費藥物,因此看病沒有花費太多錢,曹婉對此主張不予認可。
關于張達去世后其本人遺留的存款、理財情況以及曹婉的存款、理財情況,經當事人提交和法院調取銀行明細,并經雙方當事人對賬,張達兒子主張繼承發生時,張達與曹婉的夫妻共同存款合計約2171.58萬元。
張達兒子向法院提出,主張繼承303號房屋及位于美國紐約州的房產、信托資產、保單現金價值,分割303號房屋的房租收益、四分之一的銀行存款份額即542.89萬元等等。此外,還請求法院依法調查張達遺留的全部財產,公平公正予以分割。
審理期間,張達之子對《遺囑》和《夫妻財產協議書》的真實性不認可,后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簽名字跡為真。
法院在2021年底作出的判決書中指出,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法院認為,《遺囑》系張達手寫、曹婉和張達共同簽署姓名和日期,屬于夫妻共同遺囑,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應屬合法有效,并對《夫妻財產協議書》的真實性及效力均予以確認。
對于張達兒子主張《遺囑》處分的財產并非張達和曹婉的夫妻共同財產一節,法院認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理解應當包含夫妻各自擁有的個人財產,作為財產的所有權人,夫妻有權以共同遺囑的形式對雙方擁有的所有財產(包括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作出在一方或雙方去世后的處分安排。
由此,根據《遺囑》和《夫妻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法院駁回了張達兒子的相關訴訟請求。
對于境外房產及相關轉賬一節,法院認為,根據本案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情況,本案無法確認該套房屋的登記情況和事實狀態,雙方當事人亦對該套房屋爭議較大,且可能涉及案外人,故為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對此不予處理,雙方當事人可另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