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 記者 徐倩宜 北京報道
實踐中,有些銀行承諾對借款方續貸,而過橋資金的提供方會基于銀行的承諾提供資金。
這份“承諾”對過橋資金提供方來說是一種保護,也是基于對銀行的信賴,如果沒有了這份“保護”,過橋資金方未必會向借款人提供資金。
那么,如果當銀行違背了發放新貸承諾導致過橋資金損失,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近期,裁判文書網中顯示最高法的一則相關案例。
銀行違背承諾 致使1000萬元的過橋資金無法收回
最高法認為,銀行違背發放新貸承諾而提供的過橋資金無法收回的,銀行需承擔賠償責任。
建行輝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承諾向某企業發放新貸,讓其進行“借新還舊”的倒貸,銀行聯系了楊某為企業提供過橋資金,但過程中故意告知楊某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楊某基于銀行向企業發放新貸的承諾提供了1000萬元的過橋資金。
但建行通化分行在收回該企業償還的不良貸款本息后,并沒有給企業續貸,這也導致楊某提供的過橋資金無法收回,最終無法得到償還。
最高法再審認為,建行輝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在聯系楊某提供資金時故意告知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使楊某產生錯誤信賴而提供資金,產生資金八年多無法收回的損害結果,原審法院認定建行輝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構成侵權并判令其賠償楊某占用資金1000萬元并無不當。
違背續貸承諾 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北京盈科(鎮江)律師事務所王坤律師表示,企業如果基于銀行發放新貸的承諾進行借新還舊,過橋資金提供方基于銀行承諾續貸提供資金,銀行在收到企業歸還的本息后未予續貸,違反了其對過橋資金提供方的承諾,直接導致過橋資金提供方出借資金無法得到償還,使其財產權益遭受損害,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法院的主流觀點認為:銀行如果違背續貸承諾,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北本┯坡蓭熓聞账鶎O自通律師持有相同觀點。
孫自通進一步向記者分析銀行具體承擔責任的情況:第一,如果銀行只是做出續貸承諾,未進行虛假陳述,不存在和借款人惡意串通騙取過橋資金的情形,銀行違背續貸承諾應對過橋資金提供方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過橋資金提供方應當先向借款人、擔保方進行催收,通過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后依然不能清償的部分,才能要求銀行承擔補充責任;
第二,有案例表明,如果銀行進行了虛假陳述或存在與借款人惡意串通騙取過橋資金提供方資金的情形,銀行應當與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另有案例認為,如果過橋資金提供方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其自身也應對損失承擔一定責任。
王坤表示:對于企業來說,存在巨額債務的法律風險,因過橋資金費用或者利息通常較高,如果銀行未能發放新貸,導致企業無法償還過橋資金,企業可能面臨資金鏈徹底斷裂,甚至可能導致破產。
王坤對過橋資金提供方進行提示,如何評估過橋資金收回風險,最好能夠由銀行直接向其作出發放新貸的書面承諾,或者有對應的擔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