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見習記者 鐘雨欣 北京報道
“盡管我國在共享經濟領域的發展,無論是業態模式,還是法律規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共享經濟的發展仍然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北本煼洞髮W法學院和澄觀治庫聯合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規制研究報告(2018-2022)》指出,共享經濟不但將繼續承擔創新發展、綠色發展的重任,還必須實現高質量的發展。共享經濟新業態的萌生,也是對規制創新能力的再考驗。
報告包括四個部分,總報告針對2018-2022年我國共享經濟行業發展歷程及現狀、共享經濟規制歷程及現狀、共享經濟未來發展及規制趨勢等方面進行了整體分析。三個分報告則針對共享民宿、網約車、共享兩輪車規制進行了重點研究。
總報告指出,2018年以來,共享經濟進入深度調整、逐步成熟的新階段,政府監管力度加強,行業發展回歸理性。共享經濟完成了“中國化”,成功發展出一批經營穩定的本土共享經濟企業,憑借互聯網科技創新優勢,成為了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動能。疫情發生以來,共享經濟在保主體促就業穩民生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9月9日,在“中國共享經濟規制報告(2018-2022年)發布會暨共享兩輪車合作治理學術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就共享經濟的內涵及外延、共享經濟與租賃經濟的關系、數據共享、行業規制等問題發表了意見和建議。
網約車:強監管成主流 行業合規加速
針對網約車規制的分報告對近五年來中央和地方政府規制依據、規制措施和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
在規制措施方面,2018-2022年,中央和地方監管機構綜合運用數量控制、入駐式檢查、行政約談和行政處罰等多種手段進行規制,隨著網約車規制日趨成熟,政策制定與執法之間的偏差逐漸縮小。
值得注意的是,近五年來全國網約車訴訟逐年遞增,司法重點逐漸轉移。2018-2022年,全國網約車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增長迅速,其中2018年、2019年、2020年較上一年度分別有69%、136%及44%的增幅。
民事案件比例最高,主要涉及保險理賠、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賠償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與司機之間的關系等法律問題;行政案件主要涉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政府信息公開等行政行為;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搶劫罪等。報告分析指出,司法審查的重點由聚焦于應否實施行政處罰轉為聚焦于如何規制,關注與網約車經營作為共享經濟相匹配的規制路徑。
自2021年以來,“強規制”成為主流,促進行業規范發展。此外,聚合打車平臺興起,平臺模式走向多元化,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空白,需要進一步厘清責任邊界。報告指出,采取多部門聯合規制、多方發力整治網約車服務亂象,是確保網約車在法治道路上規范行駛的必要舉措。
報告對下一階段網約車規制的趨勢進行了分析。未來,更新地方細則,降低網約車車輛和司機準入門檻,持續優化網約車營商環境或成為大趨勢。優化規制手段,降低規制成本;強化平臺安全,規范數據管理;加快推進合規,嚴厲打擊違規;關注社會公平,平衡新舊業態等應成為接下來的規制重點。
共享兩輪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政企合作探索新治理路徑
“共享兩輪車能夠充當城市交通的‘毛細血管’,補充完善公共交通,符合綠色低碳出行、資源共享等未來趨勢?!?/strong>在9日下午的共享兩輪車合作治理學術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充分肯定了發展共享兩輪車的積極意義。
同時,與會專家指出,曾經困擾共享單車行業發展的諸如企業收取用戶押金、隨意投放車輛等問題已經有所改觀,但停放難、調度難、維修保養難等問題長期客觀存在。而與共享單車相比,共享電動車的規制在各地差異較大,行業發展仍存在諸多不確定性。此外,專家們針對共享兩輪車地方準入、行政收費、違章占道等熱點問題進行了交流研討。
《共享兩輪車規制研究(2018-2022)》及《中國共享兩輪車規制主要法律問題研究》兩份報告詳細分析了共享兩輪車行業發展現狀、規制現狀,并針對目前存在的規制難點提出意見建議,展望未來的規制趨勢和途徑。
報告指出,共享兩輪車行業已經從增量時代進入存量時代,各家企業從粗放式運營轉向精細化運營。目前有多地都出臺了治理共享兩輪車的規范文件,但規范依據效力層級普遍較低,監管“一城一策”,且存在“九龍治水”現象。
具體而言,報告提出,共享兩輪車的政府監管原則上屬于地方事務,但對于行業發展的整體方向、準入等行政許可的設置和收費的合法性依據等問題應當由中央政府作出統一規定,以建構符合國內統一市場的要求。報告建議,事前許可的做法可以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來實現科學合理的監管目標。
“以共享兩輪車行業為代表的新業態,與傳統業態之間存在著本質區別。探索出一條適合共享兩輪車行業發展需要的規制模式,成為了當前擺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面前的一道難題?!眻蟾嬲J為,應當進一步深化規制模式改革,探索出一條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政府與行業協會、企業之間合作規制的道路。
報告指出,共享兩輪車是數字經濟和共享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公共服務的重要補充應得到大力支持。相關部門對共享兩輪車的監管應當堅持包容審慎,做到規制不缺位,同時把握好規制的“度”,避免出現規制寬松軟或過多過細的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在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之前對市場環境進行充分調查,破除不合理的準入壁壘或要求,充分發揮市場調控的作用,保障共享單車企業經營自主權。
同時,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作用,推動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將企業自我規制與政府規制、行業協會規制相結合,以期實現共享兩輪車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共享民宿:亟需明確法律性質和準入規則
“共享民宿發展有充分的正當性和市場基礎,也受到一些合法性以及社會爭議的困擾。從規制的角度,尚未建立起一套體系完整、路徑清晰的規制體系,尚缺乏全國性的行業準入和管理流程。”
在報告研究團隊看來,發展共享民宿有助于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拓寬就業創業渠道、助力智慧城市建設和鄉村振興,但也面臨著諸多問題,如標準化規范不足、存在安全和隱私泄露風險、加劇社區矛盾等等。
目前共享民宿行業規制的現狀如何?報告整理了國家及地方層面的相關政策法規內容,在國家層面,一方面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另一方面強化共享民宿領域監管規制和規范;在地方層面,多地政府陸續出臺鼓勵和規范民宿發展的文件,先行探索民宿管理辦法的合法化路徑。
報告總結了共享民宿面臨的爭議問題:一是法律性質界定存在分歧,既可被視為“經營場所”,又可被視為“租賃房屋”,缺乏統一的認定和規制標準。二是立法制度供給不足,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業管理的全國性立法或法律解釋。三是市場準入存在梗阻,現行準入條件流程多、要求嚴、門檻高,使大量潛在經營者望而卻步。四是行業服務標準化有待完善,亟需進行有針對性的分類規制。五是規制主體職權分散,難以形成合力。
民宿行業不同于傳統酒旅業、房屋租賃業,具有特殊性,難以簡單套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報告指出,破解當前的困局,政府需要轉變規制理念,進行立法和制度創新,明確共享民宿法律地位和準入規則,為共享民宿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土壤。平臺企業應該注重履行主體責任,在實現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好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