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徐倩宜 北京報道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判決書顯示,某商貿公司起訴華夏銀行以及其世紀城支行,要求銀行賠償因公司賬戶被反洗錢查控造成的全部損失12萬余元。
賬戶交易8個億 納稅不足百萬 銀行判斷涉稅洗錢
商貿公司做了什么,被銀行限制賬戶交易?
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認為該公司具有涉稅洗錢行為。主要基于兩大原因:
一、該公司監事利用個人賬戶過渡企業資金。
判決書顯示,商貿公司在華夏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兩年后,開始發生異常交易。
通過監事個人賬戶轉入公司賬戶的累計資金達1.4億余元,華夏銀行判斷,該公司利用個人賬戶過渡企業資金。
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稱,銀行工作人員曾致電華夏銀行賬戶實控人左某,左某也承認了公司過渡資金的情況。
二、公司的賬戶交易額與納稅額顯著不匹配
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還發現,該商貿公司的賬戶累計交易額8億余元,而累計納稅總額僅有99萬余元,繳稅規模與賬戶交易規模不符,監事個人賬戶轉入資金疑似涉稅資金回流。
并且,公司賬戶開立后存在集中轉入、轉出和賬戶基本不留余額等情況。
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并于2021年2月3日,對商貿公司涉案賬戶采取暫停非柜面交易、出賬需柜面核查等管理措施,并于當天告知該商貿公司。
2月10日,該商貿公司申請注銷在華夏銀行開立的上述賬戶,同日,賬戶被注銷。
公司因賬戶被限制交易致損 起訴華夏總行及其支行
商貿公司認為,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無故限制公司賬戶交易,不僅造成公司無法按約履行合同,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也給公司客戶造成不良影響。
該公司曾采購了一批工業產品,但匯款的過程“一波三折”。
商貿公司稱,公司應于2021年2月6日付定金,但無法通過華夏銀行的賬戶辦理匯款。當天給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致電,無人接聽。次日到華夏銀行滄州支行辦理匯款被告知只能到開戶行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辦理,其到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后又因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要求其提供合同等資料及該行工作人員的失誤未能付款,導致公司為履行合同多支付6萬余元。
另外,商貿公司還稱因在華夏銀行賬戶無法使用,其還多支付保理費6萬余元。
2021年1月19日,商貿公司與一家保理公司簽訂了《保理合同》。合同還約定:“債務人的付款方式為電子票據形式的,則該票據由乙方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背書轉讓或質押給甲方,且該票據最后持票人收回票款當日方為應收賬款清償之日”。
2021年2月9日,商貿公司與上述保理公司簽訂了《商業承兌匯票質押合同》,約定將商業承兌匯票質押給保理公司,用以擔保前述《保理合同》的主債權及相關費用。
商貿公司稱,因無法使用華夏銀行賬戶,只能將未到期的匯票進行質押。
法院判決華夏總行及其支行勝訴
法院查明,商貿公司在華夏銀行的賬戶被交易管控至銷戶期間,均有資金的匯入與匯出,商貿公司沒有就該賬戶無法使用的情況,提供充分證據。
法院認為,在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開立的賬戶存在與個人大額可疑交易、賬戶交易金額與納稅金額顯著不匹配等可疑情形,作為金融機構的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依據反洗錢法以及央行的相關規定,經上報后對商貿公司賬戶采取暫停非柜面交易等查控措施的行為,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并無不妥。
并且,公司稱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對其賬戶采取查控措施后其賬戶無法使用的主張,與客觀事實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對于公司多支付貨款的主張,法院認為商貿公司未能在2021年2月6日當日支付貨款是導致其多支付貨款的原因。
首先,在簽訂該購銷合同時,商貿公司已經知道其華夏銀行的賬戶已經被暫停非柜面交易,但公司在2021年2月6日當天并未前往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進行柜面交易。
其次,商貿公司有其他銀行賬戶可以使用,被限制使用的華夏銀行賬戶并非付款的唯一途徑。
法院亦不認為商貿公司主張多繳納的保理費用與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之間存在關聯。
保理合同簽訂時間在賬戶被采取查控措施之前,并且保理合同中亦有關于應收賬款票據質押的約定。
商貿公司沒有提供相應證明多支付的保理費用是因為華夏銀行注銷其賬戶所致。
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和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無法確認該部分損失與華夏銀行世紀城支行之間存在關聯。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商貿公司索賠的全部請求。
反洗錢監管趨嚴 金融機構需確保合規性
隨著國家反洗錢監管政策日趨嚴格,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不斷健全反洗錢相關的規章制度,既要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更要確保反洗錢工作的合規性。
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刑事合規法律事務部主任肖興利律師向記者表示,上述案件中,銀行反洗錢查控措施引發訴訟的原因,其一是銀行讓客戶直接注銷涉嫌洗錢的賬戶,導致無法查實賬戶是否存在洗錢行為。
其二是銀行并未充分告知客戶查控措施對資金進出賬可能造成的影響,使得該賬戶資金有時能夠正常進出,有時受到限制,客戶因此未能及時采取替代方式避免損失發生。
當銀行發現賬戶涉及洗錢行為時,銀行一般會對賬戶采取哪些措施?肖興利律師說,“銀行發現賬戶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等存在可疑交易,可能涉嫌洗錢行為時,除了及時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還可以將涉嫌洗錢的賬戶狀態調為異常、封卡、停止使用以及調整或限制服務等?!?/p>
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查控措施給客戶造成損失,在什么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首先,銀行的反洗錢措施是否造成客戶損失的唯一直接因素。其次,銀行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義務,使客戶能采取替代方法避免損失發生。如銀行怠于告知,使客戶未能及時采取替代措施,導致損失發生或擴大,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再次,應判斷銀行與客戶間的法律關系。如果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控制措施,雙方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且反洗錢查控措施存在一定過錯,并因此給客戶造成損失,客戶就有權主張侵權責任賠償。
此外,她還認為該案對銀行反洗錢合規建設具有三點啟示意義:
第一,商業銀行應與人民銀行建立良好的雙贏合作關系,上報可疑交易線索后,應配合人民銀行后續對可疑交易線索的分析、報案、偵查等工作。
第二,商業銀行應進一步提高對洗錢行為的監測能力和線索移送效率。目前銀行在一定程度上仍依賴于人工對可疑交易線索最終定性,并且存在多級檢核、多人決策的情況。
第三,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更細化的反洗錢操作規程、控制措施以及風險管理策略,確保對客戶賬戶采取反洗錢查控措施合法合規。同時持續為員工提供專業、細致、全面的反洗錢工作指導和培訓,避免因反洗錢措施不當給客戶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