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唐婧 北京報道
投資走正道,安全有保障,歡迎來到《投教121》。我是西瓜唐, 今天來說說保險。
最近有朋友反映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去保險公司理賠失敗,他感覺幾年的車險都白買了。
很多私家車車主都聽說過一句話,“買車容易養車難”,除了能源價格飆升帶來的油費負擔,還有停車費、高速費、保養費等諸多項細小支出。動輒數千元的車險,更是每年雷打不動的固定開銷。廣大車主每年老老實實購買車險,希望在意外發生時能夠順利理賠,避免給家庭帶來不可承受的經濟負擔。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買了車險車主就可以高枕無憂,如果沒有按照相應的程序去理賠,很有可能出現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卻拒賠的情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則因車主理賠程序失當、法院判定保險公司無責的案例。
基本案情:交通事故發生13小時后報警 保險公司拒賠
廣州中院介紹,2020年5月12日凌晨1時許,李某駕駛被保險車輛時,因疏忽大意與黃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并導致黃某受傷,而后又撞上路邊超市,造成車輛、店鋪玻璃門及冰箱、貨物等損壞,因案涉交通事故產生的車輛受損維修費用、店鋪損害賠償、黃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合計280,353.88元。
事故發生后,路人及黃某的兒子將黃某送去醫院,李某本人并未同去,也沒有及時報警。后系超市老板報警,交警才到達現場進行事故處理。根據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李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訴訟中,李某自述事發后其頭暈不舒服,在5月12日凌晨2時左右去某私人診所注射“腦蛋白”藥劑,但未能提供該私人診所的工商登記資料、出診記錄、病歷、診療費支付憑證等證明材料。5月12日14時左右,李某才去交警大隊說明情況,并于當日16時55分向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李某訴至法院。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在交通事故發生13個小時后才報警,15個小時后才報險。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交通事故發生后未第一時間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
廣州中院表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是否存在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所約定的免賠情形。
第一,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相關條款,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公司可以免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span>
本案中,涉案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傷后,李某沒有報警,而是當即離開了現場。李某辯稱,事故發生后,其因頭暈而必須前往私人診所注射所謂“腦蛋白”藥劑,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人證言或證明私人診所行醫資質的證據,也無法清楚解釋“腦蛋白”的概念或提供藥品名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現有證據,無法采納李某離開現場未及時報險以及未能在現場等候交警、保險公司勘察事故現場的理由,亦無法認定李某離開事故現場具備緊迫性和必要性。李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即離開事故現場,屬于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
第二,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相關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及時報警、報險并留在事故現場等候交警及保險公司勘驗現場,有利于查明事故原因,排除醉駕、毒駕的可能。
廣州中院指出,本案中,根據《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李某在事故發生當天16時55分,即時隔事發15小時后才報險。經查,本案之前,李某曾駕駛涉案車輛發生兩次出險記錄,均第一時間報案,其理應知道作為駕駛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勘察定損、確定事故原因。
李某怠于報警、報險,導致保險公司事后無法查清駕駛員是否存在飲酒或者其他不宜駕車的情形等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屬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況之一。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免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同類案例:擅離事故現場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無獨有偶,湖南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近日也公布了一則事故發生5小時后報警、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例。2020年9月25日7時50分,劉某至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交通大隊口頭報警,稱自己于當日凌晨2時許,駕駛江某的車輛行駛至匯金國際路段往右轉彎時,因操作不當撞到路邊沿石,造成車輛部分機件受損。
由于是事故發生5小時后才接到報警,值班民警調取了事故發生路段的監控視頻,視頻證實駕駛人為報警人劉某,其它事故原因無法查實。車輛維修后,江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雙方協商未果,江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駁回了原告江某的訴訟請求。
湖南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表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和依據是否成立。
原告江某認為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支付了保險費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維修損失。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條款有約定,駕駛員駕駛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包括遺棄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為逃逸行為,不予賠償;駕駛員劉某未保護現場也沒有報警或通知保險公司,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實,責任應自行承擔,因此拒絕理賠。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時間是凌晨2點,而劉某在事故發生后5個小時才到交警部門進行口頭報警,接到報警后,值班民警調取了事故發生路段的監控視頻,視頻證實駕駛人為報警人劉某,但事故發生原因無法查實。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江某將損壞的車輛進行了維修,支付了4萬元的維修費。
另查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約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從本案來看,江某在格式條款下簽名表示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了解并承擔后果;從駕駛人劉某報警的時間和地點來看,劉某在事故發生后未能及時報警和保護現場;因為劉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與報警的地點不一致,劉某有擅自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無法查實。
綜合上述情形,法院認為劉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報警并離開現場的情形,符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約定的免責情形。法院采信了保險公司的觀點,依法駁回了原告江某的訴訟請求。
正確操作: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警報險并固定現場
湖南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表示,駕駛員作為事故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否飲酒、是否存在禁駕情形等因素,均是確定駕駛員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及確定保險人是否賠償損失的依據。本案中,駕駛員劉某無正當理由離開現場,又未及時報警,導致本起事故的性質、損失及責任難以認定,具有重大過錯,故保險人可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提醒廣大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警報險,固定現場,切忌自作聰明,存在僥幸心理,任意駛離現場,否則將承擔無法理賠的法律后果。
朋友聽完這兩個案例之后表示,自己也是沒有固定好現場才導致保險不賠的,所幸只是小剮蹭,沒有涉及到人員傷亡。但是他表示還是有點迷糊,如果真的出現了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是應該先打120還是先打110?如何能夠兼顧搶救傷者和順利理賠?且聽西瓜唐下回分解。
(統籌:馬春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