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唐婧 北京報道
近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歷經六年訴訟、三次判決,趙麗華女士不僅追回了她在牡丹江市城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安分社(下稱“長安分社”)的210萬存款和對應利息,連訴訟期間的利息也被追回。
案起高息攬儲不入賬
因時任長安分社負責人汪小明向趙麗華承諾高息攬儲,趙麗華于2011年3月25日至2014年1月22日通過汪小明先后分四批存入長安分社現金共計210萬元,且汪小明為趙麗華出具了四張打印對應存款金額且蓋有“牡丹江市城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安分社”儲蓄業務章的儲蓄存款存折。
2014年10月13日,汪小明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2016年6月16日被法院認定犯職務侵占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以及變造金融票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并處罰金25萬。
至于趙麗華210萬存款的去向,汪小明2014年10月23日在牡丹江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的訊問筆錄中供述,“這210萬元都被我存到了我的賬戶……,趙麗華的這210萬元已經沒有了,都被我使用了,用來支付別的儲戶的存款利息,支付我自己的借款利息及日常開銷,用來支付給趙麗華利息的錢都是別的儲戶的存款?!?/p>
汪小明落網后,支取存款被拒的趙麗華將牡丹江城郊農信社長安分社告上法庭。2017年8月24日,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農信社償還趙麗華存款本息229.31萬元,對此牡丹江城郊農信社不服并提起上訴,稱趙麗華自身為獲取高額利息不按銀行正常流程到窗口辦理存款,而將存款交給汪小明個人導致受騙,本身具有重大過錯。
2017年12月13日,二審法院駁回了牡丹江城郊農信社的上訴請求并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趙麗華存入長安分社的款項為銀行內部工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吸收存款不入銀行賬戶,系銀行內部管理不善所致,趙麗華對汪小明吸收其存款不入銀行賬戶的行為并不知情,汪小明系時任被告長安分社負責人,趙麗華有理由相信其將存款交付給汪小明也就意味著交付給了銀行。從趙麗華持有的存折內容上看,被告長安分社與趙麗華之間存在真實的存款關系,對于趙麗華存入其單位的存款應予返還。因長安分社不具備法人資格且在信用聯社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依法應由信用聯社承擔。
二審敗訴后的牡丹江城郊農信社按照一審判決結果于2017年12月24日向趙麗華履行了給付存款本息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該農信社履行給付義務時,并沒有將一審至二審判決后履行期間產生的存款利息計算在內。隨后趙麗華起訴該農信社,要求給付2017年8月24日—2017年12月24日之間的利息,除了利息計算方式有所不同,趙麗華要求支付訴訟期間利息的主張最終也獲得了法院支持。
機構對員工行為承擔主體責任
本案當時一個爭議焦點是,牡丹江城郊農信社是否應當對員工的失當行為承擔責任。事實上,2018年3月20日,銀監會印發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主體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行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堅持依法經營、合規操作,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原則,嚴格執行廉潔從業的各項規定。
《指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協議從事輔助性金融服務的其他人員。這其中第三類尤為值得注意,這意味著機構將承擔如勞務派遣等臨時用工性質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主體責任。
一位地方檢察院人士曾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如果金融機構未能建立有效內控機制、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給金融消費者帶來損失的話,將會因員工行為招致巨額處罰,這將是金融機構加強合規的重要驅動力。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