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世界銀行成立全球營商環境評估項目DB(Doing Business),通過對比全球不同經濟體和不同時期的商業監管環境,自2003年起每年發布一期《營商環境報告》;2004年,中國被納入調研考察范圍,DB報告中對北京、上海兩大城市進行了營商環境便利度評估并排名;及至2019年,DB報告已涵蓋了世界191個經濟體,由于覆蓋面廣泛、評估體系相對客觀,國際影響力日漸提升,極大促進了全球投資、國際貿易和營商環境的改善。2020年8月,世界銀行發布聲明稱確認營商環境報告發生數據違規行為,并于次年停止發布報告。
2022年2月4日,世界銀行官網發布了新的營商環境體系BEE(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普遍譯為宜商環境)項目概念說明。2022年12月,BEE新版概念書發布,營商環境新評估體系項目名稱進一步正式確定為B-READY(Business Ready)。根據世行公布的計劃,新的首輪評估將分三批次、每批約60個經濟體。2023年1月啟動第一批,包括我國香港地區,并于2024年4月前發布第一份評估報告;2023年6月啟動第二批,將在2025年4月前發布第二份評估報告;第三批將在2024年6月啟動,在2026年4月前發布所有評估報告。
從DB到BEE評估體系,從營商環境到宜商環境,21世紀經濟研究院比較發現,BEE評估體系對原有營商環境評估指標有很大程度的繼承和延續,但在數據采集、評估核心、指標設置和評估維度等方面有較大程度的創新和提升。
BEE評估體系數據采集方式更加豐富
DB評估體系主要通過問卷調查專業機構來采集數據,調查的企業對象僅限于中小民營企業,而BEE評估體系中將大型企業、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及外資企業均納入企業數據采集范圍。BEE在專業機構調查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法規梳理、企業感受度調查及政府數據核驗。同時,BEE還將通過設置通用參數如企業規模、行業、類型和所有權等來指導數據收集。
BEE評估體系主張在衡量商業環境中要達到四個平衡
DB評估體系根據企業全生命周期流程邏輯,關注企業在創業、場地、融資、運營及安全等5個階段中經歷的政府審批流程、時間效率、辦事便利度等市場監管情況。BEE評估體系將商業環境定義為一系列企業無法控制的條件,這些條件對企業在整個生命周期中的行為有重大影響。BEE將評估重點放在了微觀經濟層面的監管和公共服務方面,在評估方法上更注重平衡性。相比于DB體系,具體有以下四點區別:
一是BEE注重單個企業與整個私營部門之間的均衡,既關注單個公司開展業務便利性的角度,也從整個私營部門發展的角度去評估商業環境;二是BEE注重監管與公共服務的均衡,不僅關注政府監管方面,還將關注公共服務的提供,因為公共服務也是市場運作的關鍵;三是BEE注重法律法規與實際執行的均衡,在實際評估中不僅會收集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信息,也會收集反映實際執行情況的信息和測量結果;四是BEE注重數據代表性與可比性之間的均衡,BEE將通過專家咨詢和企業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收集數據,努力在各國的數據可比性和特定經濟體的數據代表性之間覺得平衡,以克服指標單一的局限性。
BEE評估體系一級指標內容的涵蓋范圍普遍更廣
相較于DB體系,BEE體系中刪除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指標,增加了“雇傭勞工”和“促進市場競爭”兩個指標,將“辦理建筑許可”和“登記財產”兩個指標合并為“獲得經營場所”指標;將“獲得電力”指標拓展為“公用服務連接”指標,BEE在指標數量上未發生變化,仍舊為10個一級指標。
DB體系中的一級指標通常從監管框架和辦事便利度兩個評價維度(即二級指標)進行評估,而BEE體系中的一級指標中則包括了監管框架的完備性、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和企業辦理便利度三個評估維度,同時將加入至少3個貫穿全周期指標,如“數字技術應用”“環境可持續性”“性別平等”等,總體而言,新體系下的考量評估范圍均有所擴大,具體改進內容如下所示:
表格來源:21世紀經濟研究院據公開信息整理
BEE評估體系對我國營商環境發展的啟示
回顧過往,在DB評估體系下,我國營商環境排名從2006年的108位提升至2020年的第31位,整體營商環境改善成效顯著,但在部分指標上同世界前沿水平還有不少的差距。以上海為例,據公開材料顯示,其在納稅、獲得信貸、跨境貿務和辦理破產等四個方面還有明顯的短板,比如上海納稅總時間花費要138小時,前沿水平是49小時;上海進出口邊界耗時64小時,而全球有30個經濟體平均時耗2個小時;上海進出口邊界合規費用為479美元,而不少國家進出口邊界幾乎是零費用。
通過上述對BEE評估體系的指標梳理不難發現,監管質量、公共服務的提供質量及企業辦事便利度是評估和衡量宜商環境各個領域的重要內容。從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及部分省份開展營商環境來看,國內營商環境評估的數據獲取較世行DB體系更豐富。從降低制度成本、優化營商環境到建設效率更高、公平性更強的宜商環境,建議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應對:
一是全面梳理現有營商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則情況,評估落地執行質量并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管,采取透明化的監管方式,加強信息公示和公開,讓企業更加清晰地了解市場運行情況和監管情況;針對違法違規較多的行業,適時出臺相關經營管理辦法,制定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打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二是關注企業生產運營中不可或缺的水、電、氣、互聯網等重點領域,加強這類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障;推進數字化技術在公共服務中的應用,加快電子政務、智慧政務等平臺建設,提升公共服務領域的智能化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及時高效地解決企業面臨的問題。
三是要持續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合理簡化各類審批流程的經驗做法,大力推進“數字政務”運用領域,持續深化準入準營退出制度改革,關注企業經營訴求,切實降低企業辦事成本,提升企業辦事流程便利度。
四是對標世行新評估體系的指標設置思路和構成要點,結合我國實際,相應改進和完善國內已有的營商環境指標體系,拓寬相關指標數據采集及評估方式,如學習BEE體系將專家咨詢與企業調查相結合,同時進行案頭數據、統計數據等多維度的相互驗證,提升評價結果的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