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王峰 北京報道
幾年前,任偉(化名)注冊了幾家公司,登記注冊時,他隨手把每家公司的注冊資本都填成了300萬元。
“這些公司實際沒有開展業務,坦率地說注冊資本是亂填的,我到現在也沒有繳清,因為實繳年限我填的是30年。”他說。
不過,8月28日的一則立法消息開始讓任偉擔憂。
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下稱“三審稿”)8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三審稿擬完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如果立法落地,我肯定是沒錢補上‘天價’的注冊資本,只能注銷公司再重新注冊新的公司。”任偉說。
截至2022年底,全國登記在冊企業5282.6萬戶,全國新設市場主體2907.6萬戶。
可見,這條修法草案將關系到千萬家企業,牽涉海量資金。
公司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本輪修法從2021年12月開始,至今已進入第三個年頭。值得注意的是,在8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有三項草案被認為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但其中不包括公司法修訂草案。
關系重大的公司法修訂草案勢必引起較大規模的討論,甚至持續一段時間。那么,已實行十年的注冊資本認繳制為何要加上五年期限?
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1993年通過的公司法施行至今正好30年,并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與2018年歷經5次修改。
2005年修法之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這是指股東必須實際繳納出資后方可享有股東權利,公司才能成立。
為了鼓勵投資興業,2005年修法時謹慎導入了有期限的注冊資本認繳制,將實繳出資最長期限鎖定為2年,同時為了鼓勵投資公司孵化更多優質公司,允許投資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尚未實繳的注冊資本。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為了提高資金利用率,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實行完全的認繳制,股東自主決定實際繳納出資的期限。
當時的改革力度可謂不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偨Y道,除了實行認繳制,公司法修改和2014年頒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廢除了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將公司登記流程由“先證后照”轉為“先照后證”,廢除法定驗資制度,取消年檢制度。
“一共有九大改革措施,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釋放了改革紅利,公司設立如同雨后春筍?!眲⒖『Uf。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2年10月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8月底,全國登記在冊企業達5100多萬戶,相比2012年底的1300多萬戶,凈增近3倍。
如今,立法擬再做修改。據報道,三審稿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三審稿擬修改認繳制的消息出來后,一些律師和公司客戶都表示很突然,因為一審稿、二審稿中并沒有相關規定?!北本┦袃筛呗蓭熓聞账蓭燒従颊f。
龔炯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如此規定等于將廢止已施行十年的注冊資本認繳制,回到2005年立法時的五年繳足出資的制度設計。
“法治是企業家的定心丸,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我認為,公司法修改要傾聽民意,要善于平衡股東出資利益與公司債權人利益?!饼従颊f。
債權人面臨認繳濫用風險
注冊資本認繳制能夠有效激發市場活力,為什么還要進行修改?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專家介紹,認繳制實行以來,實踐中出現了一個明顯的問題,就是由于股東約定的認繳期限過長、首期出資比例過低,導致大量公司運營資本不足,經營陷入困境。
“在資本認繳制下,公司現實物質基礎也是由實繳資本構成的?!彼f。
“三審稿消息發布后,我身邊很多人都聽到并相信一種聲音,之所以要求五年內繳足出資,是因為地方財政壓力太大,需要通過收取資本金補上資金缺口?!比蝹フf。
對此,龔炯并不認可?!白再Y本是進入公司的專有賬戶,屬于公司的資產?!彼f。
劉俊海則認為,這是公司法向債權人友好型理念轉變的體現。
“由于簡政放權有余,事先事中監管不足,債權人保護服務滯后,濫用認繳制現象開始浮出水面,債權人面臨著股東道德風險外溢的嚴峻挑戰?!眲⒖『8嬖V21世紀經濟報道。
他介紹,有些企業家“打腫臉充胖子”,故意認繳巨額注冊資本,而實繳期限長達數十年。有些公司采取“小貓釣魚”策略,先在章程中承諾在短期內實繳資本以引誘債權人上鉤,在債權人授信或提供融資后,為懸空債權而惡意修改章程、延長注冊資本實繳期限。
再比如,股權質押已成重要擔保手段。但實踐中,登記機關習慣將為章程記載的股東認繳出資額確定為“出質股權數額”,而非實繳出資額,這就容易導致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利益沖突。
“2013年公司法修改僅圍繞降低公司設立門檻而展開,卻忽視公司法的其他使命,如維護交易安全與促進公司高質量發展,導致投資自由與交易安全的脫節、失衡與沖突?!眲⒖『Uf。
提前繳納出資
實際上,為了克服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弊端,保障債權人權益,本輪修法從一開始就吸收了其他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一項經驗,即出資加速到期。
2021年12月,公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增加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但如此規定帶來的出資加速到期的門檻較高,需要公司不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到了2022年12月,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將該規定修改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p>
如此修改,降低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標準,但“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具體是指何種情況仍有解釋空間。
這需要回溯既有立法和司法政策。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已經規定了一種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該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又增加了兩種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一是公司被執行人雖被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但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二是公司在債務產生后以股東會決議或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
可見,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的相關規定,既吸收了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也大幅降低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列舉的出資加速到期門檻。
“只要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請求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至于實繳出資期限是否屆滿,在所不問?!眲⒖『Uf。
對于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所規定的“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時間節點,劉俊海認為,應界定為公司拒絕或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包括裁判文書與公證文書)之時,無需延至公司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或清算程序之后。
此外,劉俊海還認為,即使債權人不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公司亦可對股東啟動加速到期程序。
認繳期限加速到期的門檻擬大幅降低,但三審稿“五年內繳足出資額”的規定還是橫空出世,這似乎可以彌補事中事后監管不足的短板,在公司債務發生前保障交易安全。
“但我國實行認繳制已經十年,目前有幾千萬數量級的在冊企業,其中不乏大量夸張認繳資本卻未足額實繳的企業,它們的股東是應該超出自身能力去補足資本,還是干脆注銷企業不再營業?”龔炯說。
劉俊海認為,如果“五年內繳足出資額”落地實行,是否適用于所有在冊企業值得進一步探討,但實行“新老劃斷”的辦法更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