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近年來,我國衍生品市場快速發展。伴隨衍生品規模的持續擴容,監管規則層級較低、監管標準不統一、功能監管缺位、跨市場監管以及跨市場監控監測不足等問題也相繼出現。出臺一部針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新規成為市場所需。
今年3月份,證監會起草形成《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一次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廣泛吸納意見的基礎上,日前,證監會再次發布《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二次征求意見稿》”),對衍生品市場監管做出更為細致和針對性的規范。
根據證監會介紹,《二次征求意見稿》堅持兩大原則:一方面,鼓勵衍生品交易發揮管理風險、配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依法限制過度投機行為,限制開發結構過度復雜的衍生品合約。
另一方面,明確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和衍生品結算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促進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標準化程度。
在受訪人士看來,修訂后的征求意見稿具有諸多看點:包括針對信披、減持限售等在內的禁止性新要求;為了提高衍生品市場透明度而采用的衍生品交易報告制度;為防止個別市場主體以衍生品為“通道”規避監管而采取的期貨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等。
七項刪除意見未采納
《一次征求意見稿》發布以后,證監會曾召開多次座談會聽取行業建議,日前發布的《二次征求意見稿》即是在廣泛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匯聚而成。
根據證監會介紹,采納意見包括完善基本原則規定、經營機構定義、新品種合約報告要求、履約保障規則、對沖交易信息報送要求、加強客戶隱私保護、完善有關表述等。
另外一些意見由于不利于監管漏洞的彌補與市場風險的防范而未被采用,其中即有七項刪除性建議。
這些刪除建議包括:刪除場內外持倉合并制度、刪除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短線交易的規定、刪除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減持限售規則的規定、刪除限制上市公司特定主體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衍生品交易的規定、刪除建立衍生品賬戶體系的規定、刪除業務隔離的規定、刪除對境外機構的監管規定等。
“從海外發達資本市場來看,以上多數規定的刪除盡管有助于衍生品市場活躍度的提升和規模的擴容,但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與衍生品市場發展時間相對較短,市場成熟度有待提升的客觀實際,相關標準的放開需要循序漸進,步子不能邁得太大。”某頭部券商內部人士告訴記者。
在該人士看來,隨著衍生品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幾年以后,相關刪除建議可能會被部分采納,但當前的時機尚不成熟。
此前亦有多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中國當前資本市場建立僅33年,學習海外經驗需要結合國情,不能盲目照搬。衍生品業務屬于風險較高的創新類業務,更應如此,“口子要一點一點放,步子要一步一步邁,急于求成容易帶來風險隱患”。
嚴禁七項行為
面對一項新規,熟悉紅線、防止踩線是重中之重?!抖握髑笠庖姟妨忻鞯慕剐孕袨橹饕ㄆ唔棥?/p>
其中,有顯而易見者,比如,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再比如,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或者期貨市場;禁止通過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縱衍生品市場。
另外多項規定則需要重點關注。一些昔日并不鮮見、游走在制度邊緣的行為不能再做。
首先,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股份減持、限售規則。證監會8月27日發布的減持新規明確,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凈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
根據受訪人士分析,由于是否破發、破凈遠非上市公司實控人所能把控,減持新規發布以后,通過衍生品市場等進行變相減持成為一些實控人密謀的替代之選。此番《二次征求意見》明令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減持、限售規則,將倒逼相關人員放棄變相減持幻想,更多聚焦上市公司發展。
其次,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行為短線交易。即,上市公司或其股東(持有5%以上股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既不可在購入本公司股票等股權證券后的六個月內售出,也不能在售出后的六個月內買入。
再者,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制人、董監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減持限制的股東,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合約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與此同時,禁止上市公司或者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違反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達成以其發行的股票為合約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謹防以衍生品為“通道”規避監管
衍生品市場具有標準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內嵌杠桿、結構復雜等特征。因此,衍生品市場容易被有心之人利用,成為規避監管的“通道”。針對跨市場監管難題,證監會在《二次征求意見》中做出多項針對性規定。
根據受訪人士分析,其中最為有力的措施為:完善期貨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具體來看,在實施期貨市場的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時,應當按照期貨交易場所的規定,將同一或相似標的的期貨持倉與衍生品持倉合并計算,以防范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場內監管規則的行為。
報告制度的本質在于加強衍生品交易透明度,使得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除了期貨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二次征求意見》亦有多項相關報告要求。
比如,對衍生品合約的開發程序采用報告制。一方面,衍生品交易場所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調整合約品種范圍、合約結構或者交易方式,應當按照要求向證監會報告。另一方面,衍生品經營機構開發新品種或者新結構衍生品合約,應當按照衍生品行業協會的規定向其報告。
再比如,實施交易報告庫制度。經證監會同意,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和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等作為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負責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進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開展相關統計分析和風險監測。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應當定期向市場公布衍生品交易的成交、持倉等信息。
與此同時,內資外資經營機構交易信息報送機制、衍生品市場賬戶體系、基礎設施數據共享機制等,同樣具有報告制度性質,旨在加強衍生品交易透明度。
“明確的主動報告要求,既可以使得相關部門及時掌握最新交易動態,加強監管力度;又能夠敦促相關市場主體加強自我約束,不敢在制度邊緣游走?!笔茉L人士表示,“對于合規意識強、不敢輕易挑戰制度紅線的券商等金融機構而言,報告制度規定的效力更為顯著。”
全面注冊制下,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完善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亦成為衍生品新規的重要內容?!抖握髑笠庖姟芬幎?,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收購等活動中,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將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與衍生品持倉合并計算。
與此同時,為了加強跨市場監管力度,一個更為完善的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正在形成。包括建立場外衍生品市場賬戶體系,建立數據共享和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加強對沖交易監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