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李德尚玉 北京報道 4月10日,央行聯合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金融監管總局和證監會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央行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答記者問時表示,《指導意見》的主要目標是,未來5年,國際領先的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體系基本構建;到2035年,各類經濟金融綠色低碳政策協同高效推進,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標準體系和政策支持體系更加成熟,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和市場定價功能得到更好發揮。
七部門齊心協力推動“雙碳”目標,《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開展碳核算、環境信息披露,尤其要求制定統一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值得金融圈關注的是,央行相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答記者問中提及,要“逐步擴大適合我國碳市場發展的交易主體范圍”,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交易,碳期貨等產品將近。
多名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認為,該《指導意見》可以看作2016年七部門印發《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的升級版。此前綠色金融發展的1.0版本給出了定義,確定了初步的框架和邊界;這次是綠色金融發展2.0版本的正式啟動,目標比此前更進一步。
在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中,綠色金融提升到了僅次于科技金融的位置,業內認為《指導意見》是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做好綠色金融大文章的具體落實。也是我國碳達峰、碳中和政策體系下的重要支撐保障政策之一,為我國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提供頂層指引。
強制ESG信息披露將成常態
《指導意見》第六條提出:“制定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指引,引導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續發展信息?!?/p>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留意到,銀行保險體系傳統以綠色/環境信息披露為口徑用詞,而面向更廣大上市公司和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口徑和財會領域更多采用“可持續/ESG”,相關內容也超越了傳統的環境信息。
興業碳金融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錢立華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指導意見》專門提出制定與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指引,在用詞和未來發展方向上與此前證監會指導三大交易所發布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征求意見)、ISSB發布的《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2號形成呼應?!拔覀冇欣碛上嘈牛磥砭G色金融五大支柱政策發展思路下的信息披露將逐步從環境信息披露擴展到可持續發展/ESG信息披露。”
在官方層面首次明確提出將ESG納入信評是《指導意見》的亮點之一?!吨笇б庖姟返谄邨l提出: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建立健全針對綠色金融產品的評級體系,支持信用評級機構將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因素納入信用評級方法與模型。
ESG納入信評的基礎是ESG信息披露情況。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公開數據,共計51家金融類企業披露了2022年度ESG報告(含“2022年社會責任報告”或“2022年可持續發展報告”),1家金融類企業未披露ESG報告。其中,強制披露上市公司包括21家銀行機構,22家券商機構,5家保險公司,3家其他金融服務公司。
在21家上市銀行機構中,2022年度披露ESG報告的為4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4家,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13家,21家機構的ESG披露率平均水平達到60.58%,處于國內較高的行業水平。
錢立華向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結合本次《指導意見》,將ESG納入信用評級的實踐基礎在于ESG對企業信用風險的作用機制。在ESG整合固定收益投資的探索過程中,將ESG因素納入信用分析應成為未來ESG納入固收投資的首選抓手。固定收益是銀行業的主要資產端,因此,本次《指導意見》提出將ESG納入信用評級的建議既反映了當下資本市場最前沿的進展,在人行綠色金融五大支柱指導思想下也屬于水到渠道的政策指導迭代。
錢立華建議,結合《指導意見》的要求,在當前固收ESG數據和投資理論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先構建一套獨立的針對發行人的ESG評價體系,后續可以考慮從長期的公司治理因素分析入手,并針對特定行業將環境與社會指標納入信評調整項,最終整合為完整的ESG因素調整后的信用評級,從而解決固收投資有效利用ESG信息的問題。
推動金融系統逐步開展碳核算
《指導意見》指出,要推動金融系統逐步開展碳核算;持續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包括持續優化我國綠色債券標準,綠色債券碳核算方法和披露標準、研究制定綠色股票標準,加快研究制定工業綠色發展指導目錄和項目庫,加快研究制定轉型金融標準等。
其中,轉型金融標準的制定頗受業內關注。錢立華向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為實現“雙碳”目標,不僅需要支持綠色產業的發展,也需要支持大量高碳行業的低碳轉型,本次《指導意見》也在繼續完善綠色金融標準的基礎上,提出了研究制定轉型金融標準和相關政策體系:加快研究制定轉型金融標準,將符合條件的工業綠色發展項目等納入支持范圍,明確轉型活動目錄、披露要求、產品體系和激勵機制等核心要素?!吨笇б庖姟诽岢龅霓D型金融政策核心要素與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的《G20轉型金融框架》基本一致,未來我國將轉型金融政策體系將有望在該框架下制定完善。
錢立華認為,在推動轉型金融標準制定的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挑戰,如我國轉型金融標準既要符合我國的國情和發展階段,又要與國際轉型金融框架接軌,以及地方探索制定的地方轉型金融標準如何與全國轉型金融標準實現協同和統一。2024年2月,國家發改委十部門發布了新的綠色金融基礎標準《綠色低碳轉型產業指導目錄(2024年版)》,對原《綠色產業指導目錄》進行了修訂,其中一大重要變化即新增了“低碳轉型”相關產業,將成為中國轉型金融標準的重要基礎,同時,央行已組織部分重點領域轉型金融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近年來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與交易所等都推出了轉型債券金融產品。河北、重慶、湖州、上海、湖南、山西等多地出臺了或正在出臺地方轉型金融的標準和制度。
對于金融機構,《指導意見》意味著什么?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志青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方面,金融機構需要進行綠色轉型,需要進行碳核算、建設數據庫及自身標準。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更重要的是要服務實體經濟的綠色發展,支持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推動市場發展。碳市場需要和轉型金融、生物多樣性金融、氣候投融資政策體系相結合,讓更多市場主體參與其中。
在李志青看來,綠色金融的發展意識已經常態化,但是業務方面還沒有成為主流?!耙驗槟壳熬G色信貸只占到整個信貸余額的12%左右。所以銀行面臨著很多壓力和挑戰,而綠色金融無法真正解決產品本身的競爭力和生命力的問題?!崩钪厩啾硎尽?/p>
相對而言國有大行和股份制銀行普遍披露已開展自身環境信息披露,中小銀行需要如何進行環境信息披露?
對此,李志青向表示,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方面,此前存在披露邊界和內涵不清晰的問題,最近幾年此標準和方法已經比較明確,接下來需要關注如何更好地提高披露效率。中小銀行需要根據《指導意見》的披露要求進行環境信息的披露,披露標準的確立可能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最終中小銀行應該和大銀行建立統一的標準。
那么,哪些相關的行業有利好,企業要做好什么準備?
李志青表示,短期內政策對于綠色低碳的行業是利好的,比如與“雙碳”相關的產業?!吨笇б庖姟分v到要加快制定轉型金融的標準,推動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服務標準。這對于能源、工業、交通、建筑等領域是非常利好的。因為這意味著在傳統產業的綠色低碳技術和生產可以得到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的支持。
現在各個地方都在開發轉型金融的目錄和產品,企業需要做好準備工作。新的企業需要在短期之內平衡好供求關系;傳統產業的企業需要加大力量去開發綠色地產技術和產品,助力行業綠色低碳發展?!拔艺J為這是目前的一個很大的短板,也是金融支持綠色低碳轉型的重中之重?!崩钪厩啾硎?。
李志青認為,未來,金融應同步支持綠色產業和傳統產業的綠色低碳發展,推動形成“綠資產”,避免“綠色歧視”和區別對待,推動金融資源在不同行業之間的有效配置?!吧虾摪褌鹘y資產和新的資產技術整合,推動綠資產、零排資產全面發展,打造成全球綠資產的配置中心和交易中心、結算中心,才能在與紐約、倫敦的綠色金融競爭中勝出?!?/p>
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交易將近
《指導意見》提及要“逐步擴大適合我國碳市場發展的交易主體范圍”,這是否意味著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交易,碳期貨等碳金融產品將近?
李志青表示,本次發布的《指導意見》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方面更加明確:不能只停留在碳市場現貨交易上,還需要豐富金融產品和進行金融衍生品的開發和交易,涉及更深層次的改革,不僅針對綠色低碳產業,還擴大了支持范圍,增加對農業、工業、交通、建筑等行業的綠色低碳發展和綠色低碳轉型的信貸支持力度,同時這也意味著改革的挑戰和難度加大。
在制度保障方面,《指導意見》對于法制化的要求更進一步提高,提出綠色金融領域的立法舉措。2016年的指導意見更多的是以政策或協同的方式體現。但是如果沒有針對綠色金融的立法,就沒有辦法很好引導市場主體的綠色發展的生產和消費行為。所以需要建設評價機制,并制定貨幣政策。
“上海市2022年7月1日就已經進行立法的工作。目前在相關領域有三地立法,包括深圳、湖州、上海已經有了相關領域的地區經驗?!崩钪厩噙M一步介紹。
對于“逐步擴大適合我國碳市場發展的交易主體范圍”,錢立華提醒有兩個重點需要重視:一是“逐步擴大”,二是“適合我國碳市場發展”。前者說明了全國碳市場未來必然會擴大參與交易的主體范圍,但將會按照逐批逐類型的節奏分批納入;后者則解釋了納入新的交易主體的節奏。
目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僅納入兩千余家電力行業企業,且不允許納入重點排放單位的機構或個人開展全國碳交易?!短寂欧艡嘟灰坠芾頃盒袟l例》(國令第775號)第七條提出:“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錢立華進一步解釋,可以看出,全國碳市場在法律法規要求中是允許除重點排放單位以外的其他主體參與交易的。我們認為,從短期來看,全國碳市場仍將以逐步擴容為主,優先納入碳排放量大、產能過剩嚴重、減污降碳協同效果好、數據質量基礎好的重點行業。
而從長期來看,錢立華認為,在保證市場平穩運行、風險可控的條件下,大型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有望優先納入,其他交易主體如專業碳資產公司、大型生產制造企業等也將適時納入。目前,我國8個地方碳市場均允許重點排放單位以外的機構參與碳交易。通過多年的運行,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將為今后全國碳市場納入不同交易主體提供了有效的借鑒。
在各類交易主體中,金融機構是比較重要的一類市場交易主體,一方面提升市場流動性,另一方面增加金融機構高碳風險的對沖路徑。目前從碳市場主管部門的角度,全國碳市場尚未納入金融機構,而大部分地方碳市場允許金融機構參與交易。從金融監管部門的角度,已有8家券商已獲得證監會批準可以自營參與碳排放權交易。金融機構能否直接參與碳市場交易,既需要獲得碳市場主管部門的準入,也需要獲得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的準入。
“隨著該《指導意見》的發布,我們非常期待未來中國人民銀行、生態環境部、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部委的協調聯動,共同探討并制定金融機構的篩選納入標準、業務開展規范、風險防范措施等制度,適當放寬金融機構準入標準,早日允許金融機構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通過金融機構的直接參與,為重點排放單位提供更加豐富的碳市場融資和風險管理工具,以及相關專業化服務。”錢立華表示。
(實習生郝文琪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