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減持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同時修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這是我國首次以部門規章形式對上市公司減持做出系統性規范。
《減持管理辦法》針對繞道減持、大股東違規減持、違規減持后懲處措施等做出系列規范,概括而言具有三大看點。
看點一:全面封堵各類繞道減持。
首先,從股東身份角度來看:將大股東通過各種賬戶持股合并計算;要求離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將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等同大股東對待;要求大股東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后在六個月繼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為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求第一大股東遵守相關要求。
其次,從交易方式的角度看:對協議轉讓,要求協議受讓方鎖定六個月,大股東如通過協議轉讓后喪失大股東身份還應當在六個月內繼續遵守限制;對司法強制執行、質押違約處置等,回歸本質,類比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適用規則,將約定購回式交易類比質押違約處置執行;對贈與、可交債換股、認購或申購 ETF 等特殊的減持方式提出應當遵守減持規則的原則性要求。
再者,從各類工具的角度看:明確大股東不得融券賣出本公司股份;不得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合約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股份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或者存在不得減持情形的,股東不得進行轉融通出借、融券賣出;股東獲得有限制轉讓期限的股份前,需先行了結已有融券合約等。
看點二:從嚴打擊大股東違規減持。
首先,增加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披露義務。
其次,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二級市場減持與上市公司股價表現、分紅情況掛鉤。
再者,要求大股東在重大違法情形下不得減持。
看點三:違規減持者:責令購回+立案處罰。
一方面,違規減持無論嚴重程度如何,責令購回。購回會存在收益的,收益全部上繳上市公司;發生虧損的,虧損由違規減持者自行承擔。
另一方面,對于情節相對嚴重的違規減持行為,在責令購回的基礎上,按照性質嚴重程度進一步分級別處罰;對于拒不及時糾正、抗拒購回股份的,從重處理。
“此番減持新規將對上市公司實控人及主要股東股份減持形成強而有效的約束力,是以投資者利益為本的重要體現,有助于實現投資者利益最大化。”受訪人士告訴記者,
實際上,自去年監管明確將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與破發、破凈、分紅等指標相掛鉤以來,上市公司整體減持力度已經明顯減小。在業內人士看來,此番《減持管理辦法》出臺后,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減持將受到更為嚴格規范,后續無序減持情況將進一步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