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陳植 上海報道
受項目IPO、并購退出難度加大影響,越來越多創投機構紛紛盯上“股票回購退出”。
所謂股票回購退出,主要是被投企業主“自掏腰包”,向創投機構回購企業股票。
執中ZERONE統計,2023年,共有638個項目通過股票回購實現退出,其中私募股權基金參與的項目達到487個,涉及685只創投基金和452家創投機構。
據統計,涉及股票回購的487家標的公司里,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生產制造等領域企業占比達到38%,此外,文娛與教育賽道企業也出現不少股票回購案例。
“今年,通過股票回購實現項目退出的案例肯定會進一步增加,但目前而言,具備股票回購可操作性的被投資企業未必很多。”一位長期從事PE業務的律師向記者感慨說。究其原因,是受宏觀經濟波動影響,越來越多被投資企業資金鏈相對緊張,斥資回購股票的能力日益減弱。甚至部分被投資企業直接向創投機構抱怨——一旦啟動股票回購,企業資金鏈很可能迅速斷裂,遭遇較大的生存問題。
在他看來,多數VC/PE機構之所以啟動股票回購操作,更像是“例行公事”。因為創投基金即將到期但眾多項目尚未退出,他們通過要求投資企業回購股票,可以向基金出資人(LP)給出一個“交代”。
記者獲悉,多數情況下,VC/PE機構與被投資企業關于股票回購的磋商,主要采取私下磋商溝通方式,訴諸法律訴訟的占比相對不高。除非是LP向創投基金管理團隊(GP)施加巨大的資金回籠壓力,迫使GP不得不采取法律措施迫使投資企業盡快履行股票回購義務。
91科技集團董事長許澤瑋指出,相比項目IPO、并購、老股轉讓等方式退出,要求企業回購股票或許是創投機構實現項目退出的最后一種方式。但它可能會破壞創投機構與投資企業之間的關系,反而影響企業的日常經營與未來發展。
他對此建議,在項目IPO并購退出難度相對較大的情況下,VC/PE機構應優先考慮通過S基金、接續基金等方式實現項目退出,盡可能不要影響投資企業的正常運營與業務發展。畢竟,企業業績持續高成長,是創投機構獲取更高投資回報的“最大來源”。
“近年,越來越多地方政府紛紛設立S基金與接續基金,無形間給創投機構在開展回購退出操作之外,創造了更多元化的項目退出方式?!痹S澤瑋表示。
記者獲悉,為了維系與投資企業的“良好關系”,越來越多創投機構也將回購退出作為“最后的選項”。
多位創投業內人士直言,在當前經濟環境下,要盡可能降低回購退出的操作比例,還需創投機構、基金出資人(LP)、投資企業之間建立新的共贏關系。
“近期,我們正與LP溝通,在實際操作環節,當前眾多投資企業也無法拿出足夠資金進行100%股權回購,若被投資企業因股票回購而現金流吃緊并遭遇生存風險,可能會導致LP剩余投資款都打水漂。”一位創投機構合伙人直言。
股票回購緣何日益流行
當前回購退出操作之所以日益流行,主要受到兩大因素影響,一是前些年成立的創投基金紛紛臨近到期清算,但眾多投資項目又未能實現退出,為了盡早回籠投資資金,部分創投機構管理人(GP)只能采取基于股票回購的項目退出策略;二是LP也施加了眾多壓力,尤其是一些民營企業家與地方政府引導基金等,鑒于審計檢查、資金回籠、考核評價等方面的需要,他們強烈要求GP務必在基金到期清算前回籠更多資金。
君合律所合伙人崔嘉鯤此前表示,當前臨近到期清算,有著較高回購退出操作迫切性的創投基金,主要在2014-2015年期間成立,且部分創投基金的投資企業經營狀況不如預期,導致DPI回報率不夠理想,加之當前項目IPO并購退出“受阻”,迫使他們只能采取股票回購策略。此外,部分LP也有著較強的資金回籠需求,向GP施加了不小壓力。
記者獲悉,通常情況下,創投機構與投資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合同時,都會引入股票回購條款。其觸發條件主要包括三大狀況:一是,企業業績增速長期不達標;二是,企業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IPO;三是,企業出現某些違規行為,導致創投股東利益受損。
當前,多數VC/PE機構啟動回購退出條款,主要是因為投資企業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完成IPO。
上述創投機構合伙人告訴記者,在實際操作環節,鑒于前些年IPO監管趨嚴,不少創投機構已經允許投資企業將IPO時間延后一兩年,但如今,這些企業仍未上市,令創投機構蒙受極大的項目退出壓力,不得不啟動股票回購操作。
在他看來,今年以來,多家醫療健康、保險科技企業紛紛選擇海外上市,即便海外資本市場融資額與估值水準不高也要執意“前往”,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家努力避免觸發IPO對賭失敗狀況發生,令他們不得不自掏腰包回購股票。
但是,能海外上市的企業占比依然較低——眾多消費類、文娛類企業因為資本市場追捧度不高,仍不得不繼續等待良好的IPO窗口期,導致部分創投機構與基金出資人(LP)失去耐心,只能決定啟動股票回購操作。
記者獲悉,多數被投資企業肯定不希望遭遇股票回購狀況,一再游說VC/PE機構進一步放寬企業IPO期限,但有些創投機構也“扛不住”LP的強烈資金回籠壓力,加之創投基金存續期已無法“一延再延”,只能硬著頭皮要求投資企業務必盡快履行股票回購條款。
所幸的是,目前眾多創投機構與被投資企業關于股票回購的磋商,仍未達到劍拔弩張的地步——采取法律訴訟手段要求投資企業回購股票的項目占比依然相對較低。但多位律師表示,若IPO與并購市場持續低迷,LP回籠資金訴求日益強烈,相關法律訴訟案例數量可能在今年下半年明顯增多。
LP資金回籠壓力待解
記者多方了解到,與股票回購法律訴訟案例增多“如影隨形”的,是LP向GP的訴訟數量也在“節節攀升”。
青與石律師團隊創始人劉洪國此前透露,近年LP(基金出資人)針對GP(創投基金管理團隊)的訴訟業務一直在持續上升,預計今年可能會增加逾30%。
前述創投機構合伙人告訴記者,近年LP對GP的訴訟,主要與“資金回籠”有關。以往,若遇到項目退出難,LP通常會允許創投基金存續期延長兩年,用時間換取項目退出操作空間與更高的投資回報率。但如今,越來越多LP都坦言自己資金鏈很緊張,需要迅速回籠股權投資資金用于企業周轉等其他用途,也不同意創投基金存續期延長。若創投基金到期清算時因項目未能退出而無法返還所有資金,部分LP就會訴諸法律訴訟,要求GP盡快解決項目退出問題并返還相應資金。
這也導致越來越多創投機構不得不祭出股票回購條款,向投資企業“要錢”同時,花費更多精力應對LP的資金回籠壓力。
多位創投機構人士向記者透露,今年以來,他們每周都要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向不同LP匯報企業回購股票磋商的最新進展。但是,真正能令LP開心的“信息”并不多。
“眾多投資企業主也直接告知我們,目前企業現金流相當緊張,根本沒有充足資金用于股票回購?!彼麄兏嬖V記者,為了防止投資企業主將企業資金與個人資金“轉移”,他們甚至聘請專業風控人員,專門分析投資企業資金流向的“合理性”。
許澤瑋向記者表示,相比股票回購,創投機構與基金出資人LP更應考慮通過S基金、接續基金等其他方式實現項目退出,既能解決資金回籠問題,又能穩定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與業務發展。
在他看來,投資企業的業績成長能力,仍是創投機構與基金出資人獲取豐厚投資回報的“主要來源”。面對當前經濟環境,創投機構、基金出資人與投資企業更需要站在“同一立場”,尋找更能皆大歡喜的賦能企業成長與項目退出方案。
前述創投機構合伙人告訴記者,目前他們也在積極尋求S基金方式實現項目退出。當前,基金份額轉讓仍存在定價分歧較大、交易流程不順暢、交易安全難保障等挑戰,但隨著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日益完善S基金交易生態,未來S基金與接續基金將成為創投機構在啟動股票回購操作前,優先考慮的項目退出方式。
“事實上,我們更期待IPO并購市場能盡快好轉,讓更多創投機構與LP不再將股票回購視為運作項目退出的主流方式?!彼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