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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郎”與“夜郎古”不可共存?郎酒1.96億天價索賠+要求更名,夜郎古酒業將上訴

    2024年11月11日 20:51   21世紀經濟報道 21財經APP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劉成 廣州報道

    1.96億元天價索賠,要求變更企業名稱,停止生產、宣傳、銷售兩款白酒……

    多個炸眼的關鍵詞,讓郎酒與夜郎古酒業的商標官司備受關注。

    11月11日晚,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夜郎古酒業)發出聲明,稱11月8日收到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合稱郎酒公司)訴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

    聲明透露,該一審判決認定夜郎古酒業等被告在白酒產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標識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停止生產、宣傳、銷售“夜郎古酒?大金獎”和“夜郎春秋”白酒;判決被告使用“夜郎古”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三十天內變更企業名稱;判決被告賠償郎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96,402,395元。夜郎古酒方面對此判決結果深表震驚與遺憾,并將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對夜郎古酒業來說,11月8日收到的一審判決無異于一場生死之戰——其20多年前成功注冊的商標,被郎酒一紙訴訟突然“推翻”。夜郎古酒酒方面認為,與事實不符、與法理不合,是在以商標糾紛之名、行商業踩踏之實。對此,夜郎古酒業正著手準備上訴。

    夜郎古回應:不影響“夜郎古”商標效力

    今年2月,郎酒及關聯公司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夜郎古酒業、夜郎古酒莊和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經過數月審理,此案于11月8日做出前述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裁定,夜郎古酒業一方在白酒產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標識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判決夜郎古酒業一方停止生產、宣傳、銷售“夜郎古酒·大金獎”和“夜郎春秋”白酒;判決夜郎古酒業一方使用“夜郎古”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夜郎古酒業一方三十天內變更企業名稱;判決夜郎古酒業一方賠償郎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96億元。


    (“夜郎古酒·大金獎”與多款郎酒產品的圖片)

    11月11日,夜郎古酒業發表《關于與郎酒公司相關糾紛案的嚴正聲明》,從“夜郎古”商標的合法有效性、“夜郎”的文化起源等方面,對郎酒的指稱進行了反駁,認為其主張缺乏法理合理性,表示將提起上訴。

    “我公司對本案一審判決的認定難以認同,將提出上訴,堅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鑒于一審判決并未生效,且不涉及我公司‘夜郎古’注冊商標的效力,因此該一審判決不影響我公司在酒類產品上繼續合法、規范使用‘夜郎古’注冊商標的權利。”夜郎古酒業在聲明中稱。


    (夜郎古酒業發布的《關于與郎酒公司相關糾紛案的嚴正聲明》)

    夜郎古酒業具體給出了幾方面論據:

    第一,“夜郎古”商標合法有效,郎酒曾提效力異議但被駁回。

    “夜郎古”是夜郎古酒業自1999年起即已核準登記的企業字號,亦是夜郎古酒業于2005年申請注冊的商標,夜郎古酒業后續還陸續注冊了四枚不同字體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標,以上商標目前全部處于合法有效注冊狀態。

    郎酒公司針對夜郎古酒業最早注冊的第4991740號“夜郎古”商標已向國家商標局提出過異議,商標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駁回了郎酒公司的異議,商標局明確認定:“夜郎古”商標與“郎”商標未構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張夜郎古公司惡意注冊其馳名商標證據不足。此后,郎酒公司未提起復審和行政訴訟,該裁定業已生效。

    因此,郎酒公司已喪失基于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主張否定“夜郎古”注冊商標效力的權利,否則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二,“夜郎古”源于夜郎文化,“郎”酒起源于瀘州市二郎鎮,雙方品牌內涵差異顯著,且已共存二十多年。

    據悉,有關夜郎的記載首見于《史記》:“西南夷君長以什數,夜郎最大。”“夜郎”是戰國時代至兩漢初年西南少數民族建立的古方國,當前學術界普遍認為貴州是“夜郎故地”。

    夜郎古酒業表示,公司位于貴州省遵義市茅臺鎮,“夜郎”是貴州多姿多彩歷史文化的象征之一,也是貴州十分有特色的文化旅游資源。雙方品牌含義完全不同:“夜郎古”名稱含義源于夜郎文化,而“郎”品牌與郎酒公司位于瀘州市古藺縣“二郎鎮”有關,雙方品牌各自承載著不同的歷史和地理淵源,體現著不同的文化價值。

    夜郎古酒業自使用“夜郎古”以來,積極推動貴州夜郎文化研究和傳播,突出古法醬香地域特色產品,不僅市場認可度不斷提高,更與郎酒公司保持了長達20多年的和平共存關系,不存在誤導消費者,酒業協會以及普通消費者也不會發生誤認或混淆。

    第三,商標與商品名稱連用是行業慣例,郎酒亦如此使用。

    一審判決認為本案不屬于注冊商標之間爭議的理由是,夜郎古酒業在“夜郎古”商標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稱“酒”,改變了“夜郎古”商標的顯著特征,不屬于對注冊商標的規范使用。

    夜郎古酒業認為,商標的作用在于指示商品來源,因此商標與商品通用名稱連在一起使用是對商標最本質、也是無可避免的使用方式,大量證據顯示,在商標后加“酒”的使用方式符合酒類標簽使用規范和行業慣例,郎酒公司自己也在其“郎”“青花郎”“紅花郎”等注冊商標后加注“酒”使用。

    第四,“夜郎古”企業名稱、商標注冊歷程清晰,不存在不正當競爭。

    夜郎古酒業1999年注冊公司名稱,以發揚貴州古法醬香、傳播夜郎文化作為企業品牌戰略,沒有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圖,此后注冊“夜郎古”商標完善布局,商標和字號具有“同一性”。

    夜郎古酒業認為,一審判決一方面認為本案不涉及注冊商標之間的爭議(即不否定“夜郎古”注冊商標的效力),但另一方面卻在其仍可合法使用“夜郎古”注冊商標的情況下,認定夜郎古酒業使用“夜郎古”作為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公司應在三十天內立即變更企業名稱。在夜郎古酒業商標和字號完全相同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割裂商標字號內在的同一性,將造成法律之間的沖突,并讓當事人無所適從。對此夜郎古酒業表示難以理解和接受,不認為公司合理合法的字號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于以上四點,夜郎古酒業認為“夜郎古”商標效力清晰穩定,郎酒對其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指稱缺乏合理性,也違反了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則。

    夜郎古呼吁公平競爭

    “夜郎古”與“郎”均為此前注冊的商標。

    郎酒的“郎”商標于1985年獲準注冊,而“夜郎古”自1999年成為核準登記的企業字號,“夜郎古”商標自2005年提報及后續核準注冊,使用并持續續展至今已近20年。

    多年來,雙方各自圍繞商標發展自有品牌,已區隔共存20多年。其間,雙方技術交流,共同參加行業活動并獲獎,同臺獲得中國酒業協會的“青酌獎”、中國酒類流通協會的“華樽杯中國醬酒企業十強”等榮譽。

    夜郎古酒業表示,郎酒重啟商標之爭,并在多方面對夜郎古酒業進行“圍剿”,深表震驚與遺憾。

    按照夜郎古酒業的聲明,近兩年來在其發展提速階段,郎酒卻在此時針對夜郎古酒業發起多件訴訟,并利用此案對夜郎古酒業資產賬戶采取保全等措施,已嚴重干擾了夜郎古酒業正常的運營活動,事實上造成了夜郎古酒業訴累和巨額經濟損失。為此夜郎古酒業決定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堅決維護其合法權益。

    目前判決為一審判決,最終結果存在不確定性。但1.96億元的賠償額和要求夜郎古酒業一方更名的訴求,備受行業關注。赤水河被譽為中國“美酒河”,孕育了四川和貴州兩個最重要的白酒產區。這一案件的最終走向,也將關系著赤水河流域醬酒產業的發展。

    夜郎古酒業表示,其對司法公正仍充滿信心,相信本案糾紛終將會獲得公平、公正的終審判決結果,同時呼吁酒業同行公平競爭,共同維護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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