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藥(300630)1月5日午間突然公告,公司于1月4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稱“《告知書》”),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同時,按照相關規定,公司股票及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于1月6日(星期一)起停牌,并于1月7日(星期二)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周五,普利制藥股價大漲超13%。
值得注意的是,本周五(1月3日)普利制藥股價大漲13.36%,收盤報7.72元,目前總市值34.88億元。
嚴重財務造假
根據1月5日普利制藥收到的《告知書》,普利制藥存在多項違法事實。
2021年至2022年,普利制藥通過虛構成品藥和原料藥銷售業務的方式,虛假確認藥品銷售收入和利潤。其中,2021年多計營業收入4.37億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28.94%,對應營業成本1.29億元,多計利潤總額3.08億元,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65.88%;2022年多計營業收入4.57億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25.28%,對應營業成本0.69億元,多計利潤總額3.87億元,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88.27%。
同期,普利制藥將其開展的不具有控制權的乙酰碘化物、碘化物(碘佛醇專用)和酵母抽提物貿易業務按總額法核算,導致2021年多計營業收入0.78億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5.17%,對應營業成本0.78億元;2022年多計營業收入0.59億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3.28%,對應營業成本0.59億元。
《告知書》表示,綜上,普利制藥2021年多計營業收入5.15億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34.11%,對應營業成本2.07億元,多計利潤總額3.08億元,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65.88%;2022年多計營業收入5.16億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28.56%,對應營業成本1.28億元,多計利潤總額3.87億元,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88.27%。普利制藥披露的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時任董事被罰
據悉,證監會決定對普利制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范敏華罰款500萬元,并對其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對時任普利制藥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羅佟凝罰款400萬元,并采取8年市場禁入措施;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進行罰款,在120萬元至150萬元區間不等。
根據前述《告知書》查明的普利制藥財務造假事實,普利制藥可能觸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即公司2021年、2022年度“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超5億元,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標準并非2024年4月發布的上市規則新增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標準,是之前及現行上市規則多年已明確的退市標準。
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普利制藥股票將于1月6日停牌一天,并自1月7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可轉債將于1月6日停牌和暫停轉股一天。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普利制藥需每5個交易日披露1次相關事項進展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之后,普利制藥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公司股票及可轉債將停牌等待最終的終止上市決定。
退市風險早有預兆,30余次風險提示公告
2024年4月16日,普利制藥公告收到海南證監局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
根據公告,現場檢查中,海南證監局發現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中營業收入、利潤等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要求公司對相關年度營業收入、利潤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自查,并向海南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并將視后續檢查情況采取進一步措施。之后,公司公告2023年年報及2024年一季報難產,公司股票及可轉債自2024年5月6日起停牌。
2024年5月8日,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報,普利制藥遭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后,海南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均對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事項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和紀律處分。
立案近兩個月后,普利制藥2023年年報姍姍來遲。2024年7月5日晚間,公司發布2023年年報、2024年一季報以及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對多年度多項財務數據進行大幅更正調整。
但上述更正事項未得到會計師事務所認可。公司2023年度審計機構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因無法核實前期差錯更正事項是否完整、更正金額是否準確,對公司2023年年報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普利制藥因此遭遇中國證監會二次立案。2024年7月7日晚間,公司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普利制藥也自2024年7月以來在相關立案調查事項進展暨風險提示公告、延期披露會計差錯更正后的專項鑒證或審計報告的提示性公告、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等各項公告中持續提示存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累計提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已多達30多次。
監管嚴懲財務造假
對財務造假“零容忍”是鮮明的監管立場。
2024年4月,國務院發布資本市場新“國九條”,明確要嚴肅整治財務造假等重點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尤其是嚴格退市執行,嚴厲打擊財務造假等惡意規避退市的行為。
2024年7月,中國證監會、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等六部委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到,財務造假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動搖投資者信心,要求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強化行政追責威懾力,對欺詐發行、嚴重財務造假的公司依法堅決予以退市,強化對相關機構和個人追責;推動加大刑事追責力度,加大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實施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財產等行為的刑事追責力度等;推動完善民事追責支持機制,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發布《關于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明確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重點問題。
就在2025年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3件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示會計、審計、保薦、法律、資產評估等各類中介組織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2021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財務造假相關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至11月,起訴82人,同比增加78.3%。
來源:21財經客戶端、證券時報、券商中國、公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