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因踩雷澤達易盛IPO而于去年3月底被立案調查的東興證券,日前用1.05億元懲戒性承諾金換來了中止調查。
綜合10月25日證監會消息與東興證券公告,繼2024年1月,在上海金融法院的調解下,對澤達易盛案全部7227戶適格受損投資者完成2.88億余元的全額賠償后;東興證券申請試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并已向證監會交納高達1.05億元的懲戒性承諾金,進入自查整改階段。
如今,證監會中止對東興證券長達一年半的立案調查,等待東興證券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并進行核查驗收。
東興證券之所以被中止調查,源于其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該制度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東興證券是第二家申請適用的證券公司。首家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券商為中信建投,其已經于今年8月30日完成整改后被終止調查。
“根據中信建投實踐,整改驗收通過后,東興證券的立案調查將由‘中止’轉變為‘終止’。”受訪人士表示。根據證監會消息,整改時間為承諾認可協議簽署生效后的3個月內,這也意味著,東興證券有望于2025年1月底終結此輪立案調查。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投行被立案調查而后中止/終止調查的案例頗為鮮見。目前僅有兩家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券商將成為例外。
“這意味著,后續如再有券商踩雷保薦項目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想要避免公開行政處罰,可以先行賠付投資者、交納懲戒性承諾金、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笔茉L人士分析道。
該人士同時提醒道,對于投行來說,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可以基本避免資格罰,減少聲譽受損,降低客戶流失概率,但所要付出的經濟賠償并不低,甚至可能因為先行賠付而承擔更多。
中止立案調查
日前,東興證券被中止立案調查,這距離其2023年3月31日因為在執行澤達易盛首發項目中涉嫌保薦、承銷及持續督導等業務未勤勉盡責而被立案調查,已經過去1年半。
此番東興證券被中止立案調查,源于其向證監會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并且交納1.05億元懲戒性承諾金,進入自查整改階段。
更早間,去年9月21日,東興證券被立案調查近6個月后,東興證券牽頭設立3.4億元賠償金,用于賠付受損投資者。
今年1月17日,在上海金融法院的推動下,因澤達易盛造假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獲賠2.8億余元,標志著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調解結案。
澤達易盛案,成為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
與投資者之間的糾葛雖已結束,但東興證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命運仍在持續。
此后,一個讓東興證券看到希望的案例出現了。與東興證券問題相似,踩雷紫晶存儲欺詐發行的中信建投,在完成投資者賠付、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并自查整改獲得證監會驗收通過后,于今年8月30日被終止立案調查。
“紫晶存儲和澤達易盛是科創板首批欺詐發行案,均已退市,給投資者帶來較為嚴重的損失。如果保薦機構沒有先行賠付投資者,不被終止立案調查,很可能會被暫停相關業務資格。業務資格一旦被暫停,投行客戶流失或將難以避免,券商所受沖擊將進一步加大?!蹦橙藤Y深人士分析道。
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幫助中信建投終止立案調查。東興證券隨即效仿,成為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第二家證券公司。
由于東興證券等中介機構此前已經完成對澤達易盛受損投資者的賠付工作,交納1.05億元懲戒性承諾金,啟動自查整改后,東興證券換來了立案調查的中止結果。
按照證監會要求,東興證券需要在承諾認可協議簽署生效后3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并接受證監會核查驗收。
“從中信建投實踐來看,如果東興證券后續驗收通過,大概率將由‘中止調查’轉變為‘終止調查’,不會再因澤達易盛案而被給予更多處罰?!笔茉L人士告訴記者。
引導“先行賠付”
如果說中信建投從一開始即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而后順利被終止立案調查。那么,東興證券則是在完成證券集體訴訟和解后,再行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并且同樣走到了“中止調查”階段。
對此,受訪人士解讀道: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由證監會主導,其推出旨在引導中介機構先行賠付受損投資者。后續再有投行及其他中介機構踩雷上市公司造假,若能積極賠付投資者,向證監會交納懲戒性承諾金,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很可能被終止立案調查。
該人士同時強調,終止立案調查并不意味著對中介機構處罰力度的實質性減輕,實際上,中介機構所需交納的罰款并未減少。
東興證券所交納的這一金額是1.05億元;此前中信建投等四家中介機構交納的相關金額更是高達1.89億元,其中多數由保薦機構中信建投承擔。
不過,終止調查代表著投行等不會被給予資格罰——不存在業務資格暫停的可能。對于經濟實力雄厚的券商來說,資格罰比罰款帶來的沖擊往往更大。從過往案例來看,投行一旦被暫停相關業務資格超過6個月,其將面臨不可小覷的客戶流失,需要花費數十月方能“恢復元氣”。
“如果此番東興證券后續也被終止立案調查,將進一步帶動日后踩雷上市公司造假的中介機構,設立專項賠付金,先行賠付投資者。”受訪人士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中介機構先行賠付后可以向企業追償,但實踐中企業失去賠付能力導致中介機構追償無門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于部分中介機構而言,先行賠付的財務壓力不容小覷。
此前,天相投顧董事長林義相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中介機構先行賠付的賠付金額,應當與其違法違規應負責任與應受處罰相對應;在中介機構非自愿情況下,不宜要求中介機構就自身應當承擔責任外的部分進行賠付。
如果中介機構自愿替其他責任人先行對全部投資者進行賠償,值得肯定,但這不應該成為對中介機構的強制性要求。同時,相關方也要積極推進并創造條件幫助先行賠付的中介機構向相關責任方追償,不能讓他們先行賠付完就萬事大吉。
兩種路徑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東興證券與中信建投對于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適用存在差異。中信建投直接適用該制度,未經司法系統介入。東興證券則是進入司法程序,在上海金融法院推動下完成投資者賠付之后,再行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
兩條路徑之選,帶來哪些區別?
記者采訪與梳理發現,一方面,從中介機構結束立案調查時間來看,直接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者效率更高。
另一方面,從更為徹底地解決投資者賠付角度來看,經法院介入后的澤達易盛案更快一步。
從紫晶存儲案實踐來看,少數投資者不認同先行賠付金額認定,拒絕和解,向法院起訴以期獲得更高賠付,此種情況下法院如何處理值得深思。
針對這一現象,有受訪人士建議后續踐行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時,可初步確定賠付金額后,報請司法機關確認,以增強賠付金額的司法協同度。